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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使用化学武器作为攻击手段是被禁止的。但目前这种被称为“穷人的原子弹”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却一直活跃在历史舞台。化学武器袭击作为一种特殊的袭击方式,屡禁不止。与常规作战手段相比,化武袭击有其特殊的性质。正是这样的特质,使化武袭击比常规作战方式的危害程度更深、范围更广。虽然制约使用化学武器的国际法规则较多,但不断发生的化武袭击事件,使人们开始探索,实施袭击的责任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能够使禁止更加有效,更有震慑作用。因此,研究实施化武袭击的国际责任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论文以近期发生的叙利亚化武袭击事件为例,以理论结合实践的方式,探讨了不同主体实施化武袭击违反的国际规则,由此引出责任方可能会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除去引言,本文共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化学武器袭击的概述。本文在此部分首先探讨了化学武器以及化武袭击的概念。其次,结合历史上较为重要的几次化武袭击事件,探究化学武器给人类、环境和社会带来的种种危害。最后,详细介绍了叙利亚“化武袭击事件”。通过对事件进行梳理,研究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与联合国调查小组对事实和责任主体的调查报告,得出在叙利亚境内的化武袭击的疑似责任主体。第二部分是对发动化武袭击违反的国际法规则进行分析。考虑到实施化武袭击的主体分为国家(政府)和非国家行为体,因此,文章在这部分分别探究了国家违反的国际法规则与非国家行为体实施化武袭击违反的国际法。这两个主体违反的国际法有相同部分,但也有各自独立的部分。经过分析得出,相同的部分是,两个主体均会违反国际人道法领域的相关公约。不同的部分将在正文中有详细阐述。第三部分是发动化武袭击的行为主体可能会承担的相应责任。这部分内容依然分为国家主体与非国家行为体两个大方向,分别探究了他们可能会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国家(政府)实施化武袭击可能承担的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对缔约国实施化武袭击的行为采取措施;一种是联合国安理会对其进行制裁;除此之外,还可能出现第三国对化武袭击的主体进行单方行动。对于国家实施化武袭击,一国的官员有可能将为此行为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承担个人责任。在这一部分中主要通过对“巴希尔案”的探究,对比“叙利亚化武袭击事件”的不同,分析出目前国际刑事法院对于叙利亚领导人阿萨德是否拥有管辖权。另外,其他非国家行为体也会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部分阐述中国对化学武器袭击事件的立场。这部分首先表明了中国对于化武袭击的态度,即反对任何国家、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在任何情况下出于任何目的使用化学武器。并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精神,倡导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中国积极地为解决化武危机做出努力,为世界的和平进程贡献出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