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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三章。引言提出了本文的论题:普通法与宪政有何内在联系?普通法是如何影响英国宪政的?第一章介绍了普通法的概念、产生与发展,还介绍了普通法传统所包括的制度和法律原则,认为普通法是十二世纪英格兰王室法院巡回审理所产生的法律体系,作为普通法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具有非成文化和普遍适用性的特点。接着文章又介绍了普通法传统的几项制度,包括令状制度、陪审制度、遵循先例制度和法律至上原则。文章还指出经验主义是普通法传统的哲学基础。第二章介绍了宪政的概念、英国宪政的内容及其主要特点。作者指出,宪政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具体到英国的宪政,它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制度意义上的和精神意义上的内容。英国宪政的具有原生性的特点,即宪政是在英国自发产生的。它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不一致性。它还呈现出累积性的特点,即宪政是经过长期累积发展而成的并以议会制度为例说明了宪政制度演进的长期性;议会至上在英国宪政制度中处于主导地位。第三章是本文的中心内容。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论述了普通法传统对英国宪政的原生性的决定作用。作者先从普通法传统的宪政因素开始论述,介绍了令状制度所内含的对国王权力和司法权力的限制因素以及对个人主张权利所作的要求;陪审制度所起到的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法官滥用权力的限制作用。然后,又论述了的宪政内容之一的个人权利来源于普通法的积累。普通法所具有的统一<WP=4>性也为宪政建立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而且普通法还是议会同国王斗争的一项武器,议会的胜利标志着现代宪政在英国的确立。第二节论述了普通法传统对英国宪政的维护作用。作者认为,普通法传统所具有的法官的独立地位保障了个人权利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犯,普通法传统中的遵循先例原则和经验主义哲学传统使宪政呈现出宽容性和累积性的特点。最后,作者认为,普通法传统中法律至上的确立导致了宪政制度中的议会至上原则。但在英国加入欧洲人权公约和欧共体后,普通法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英国宪政的走向,究竟如何处理法律至上与保护普适的人权之间的矛盾是英国法院必须要面对的问题。第三节论述了英国宪政对我国宪政建设的借鉴意义。虽然我国与英国的宪政制度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但后者仍然有值得借鉴之处。作者认为,应该建立判例制度,以保持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以避免宪法的频繁改动。 结论部分回答了前言中的问题,指出普通法传统对英国宪政确实有着巨大的决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