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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司法民主的主要象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因其存在时间较短、缺乏立法支持与民意基础,存在着具体适用范围及实施细则不明确、陪审员与法官职责划分不清晰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陪而不审”“形式陪审”等现象,阻碍了我国司法改革进步。为革除弊端,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权利,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使人民陪审员逐步只参与案件事实问题审理的改革方向。为响应《决定》精神,各地纷纷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深化改革试点工作,通过改传统的“1+2”参审形式为大合议庭审理模式,制定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区分细则,或引进事实清单模式实现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为分审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然而,由于陪审制改革成本较高,又缺乏宪法、法律支持,在仅有改革方向却无切实可行的规则时,相应问题也层出不穷: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难以区分导致分审细则制定困难,职业法官与陪审员权责不明确导致陪审模式选择困难,表决方式以及陪审裁决效力的不确定性导致陪审案件救济与责任制度构建困难。本文主要从分审机制的概念、分审机制的构建意义、国内外分审经验、分审机制构建可能面临的问题以及分审机制构建的具体方法等方面对如何构建人民陪审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审判机制提出设想并进行阐述。本文采用文献研究、个案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大合议庭审判模式实践、陪审员适度专家化实践以及事实清单制度实践分别分析,比较研究美国、德国、西班牙以及俄罗斯陪审制中职业法官与陪审员权责划分、陪审组织设置、庭审规则及表决方式的细则制定,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分析并借鉴其中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有用之经验,构建我国人民陪审分审机制,改善陪审乱象。本文研究发现,人民陪审分审机制的构建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如何分审,是否所有陪审案件都适用分审审理方式以及应以何种方式分审,仍需大量理论分析与实践考察。“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绝不是一刀切,分审机制的构建应当符合我国现阶段改革要求,具体区分适用案件类型、陪审组织形式、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方法、陪审表决形式等,构建二元制分审模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