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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了建国初期短暂的土地改革之后,中国大陆便开始了广泛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这场由政府推动的合作化运动最终并没有促进中国农业的增长。在1978年以前,中国政府对合作社进行了各种调整,但是中国大陆农业经济的增长并不明显。1978年以后中国农村逐渐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项改革显著促进了生产力的增长。在1984年之后中国农业增长又趋于放缓。为促进农业的增长各地相继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合作化运动又开始在全国逐渐兴起。本文介绍了各种合约理论,并试图为分析农业合作生产问题提供一种比较完整的分析思路。考虑农户与组织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我们重点分析了剩余索取权以及监督费用对于合约效率的影响。本文的分析表明哪种合约的效率最高,取决于农户和组织者的行为对农业产值的相对重要性以及对农户和组织者行为监督的难易程度,对农业产值重要性较大的一方以及监督起来较困难的一方应该获得更多的剩余索取权。在现实中组织者往往处于主导地位,而农户则处于从属地位,因而组织者获得最大净价值的合约将被选择。使组织者获得最大净价值的合约不一定是最有效率的合约,这表明政府干预可能促进合约效率的提高。考虑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相互作用,我们的分析表明当农户生产行为存在较大的外部性,土地规模经济、劳动分工带来的收益较大以及监督费用较低的情况下,农户倾向于合作经营而非独立经营。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既是由于农户之间的相互作用同时也是由于农户与组织者的相互作用。政府可以通过影响合约各方的剩余索取权、监督费用、合约的产权结构以及人们选择合约的机会等来影响合约的效率。在中国大陆农业生产历史经验中,政府对于合约效率的影响,一方面是通过直接影响合约各方的剩余索取权和监督费用实现的,主要包括干预农产品的生产、干预农产品的出售以及影响合作生产的组织规模大小等手段。另一方面是通过干预农业土地产权制度来实现的。在分析中考虑度量产出的费用、农业政策的内生性问题、农业发展对城市部门以及工业部门的影响、其它影响合约效率的因素有利于拓展本文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