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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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源于2015年试点的证券行政和解,经过数年的试点与修正,在现行规定和证券行政和解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发现现行当事人承诺制度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中存在典型问题,即现行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优益权缺乏内部监督与规范;缺乏司法监督机制,没能发挥出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民主监督渠道未能打开,没有听证等民主监督程序;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足,未能实现投资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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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源于2015年试点的证券行政和解,经过数年的试点与修正,在现行规定和证券行政和解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发现现行当事人承诺制度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中存在典型问题,即现行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优益权缺乏内部监督与规范;缺乏司法监督机制,没能发挥出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民主监督渠道未能打开,没有听证等民主监督程序;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足,未能实现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的保护,在现行当事人承诺制度中没有规定听证程序、专家论证程序以及第三人同意制度;民事诉讼机制与现行当事人承诺制度的衔接机制不完善,尚未取消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特别起诉条件,致使受损失的投资者行使诉权受阻;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保障不充分,在申请、受理以及协商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涉嫌违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现行当事人承诺制度删除了关于涉嫌违法当事人可以就证监会不履行承诺协议提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规定;行政机关停止调查、审理的中止程序不完善,不利于涉嫌违法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的平等对话等等。继续优化和完善我国现行当事人承诺制度,要通过不断规范执法机关内部执法流程,引入司法监督机制,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保证其享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实现;完善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与现行当事人承诺制度的衔接机制,保证投资者的诉权得到实现;加强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救济保障,充分保障涉嫌违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真正实现契约行政的理念;在行政机关未履行承诺协议的情况下,应明确赋予涉嫌违法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将行政机关中止调查、审理的时间提前至受理现行当事人承诺制度申请时,保护涉嫌违法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我国的现行当事人承诺制度尚不完善,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研究、总结,寻求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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