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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我国对出租汽车的经营管制从行政审批转变为行政许可。目前依然对出租汽车经营保留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实行三证许可方能准入市场,其中对出租汽车经营证的管制较为严苛,随着社会发展,新出现的情形与已有的问题相互交织,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成为了讨论热点,各界对我国当前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设定行政许可的存废提出了观点,对出租汽车的政府管制方式产生了较大争论,对当前的管理模式提出不同看法,在此社会背景下,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选择“三证”许可之一的经营资格证为切入点,结合我国已有的评价制度,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进行评价。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而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但并非所有的行业或活动都需要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设定应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存在的必要性也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我国法律对此规定了行政许可评价。目前我国对行政许可的评价是采用三主体不同层次的评价模式。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经评价后符合行政许可法十三条规定的,该行政许可或修改或废止;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必要性进行评价;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提意见和建议。本文将以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进行评价为切入点,从评价内容和结果对我国现行行政许可评价已有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本文第一章将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进行阐述,并分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发展及现状,第二章对我国的行政许可评价进行分析,第三章对我国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评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第四章将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评价内容进行分析和结果运用,第五章将对我国现有评价制度提出一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