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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为权利能力的概念分析。在分析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与关系和对抗关系的基础上,阐述对于法的如下观念:法是垄断了暴力的共同体对其成员做出的关于其自身如何组织和运用暴力的宣告和承诺,而私法就是共同体对于自身将如何应某一成员之请求而发动暴力的宣告。私法上的权利是垄断暴力的共同体得到共同体承诺的一种地位,当满足特定条件时,共同体将应该成员的请求,以暴力支持其利益主张。权利能力则是作为权利义务归属点的资格,是获得共同体权利地位承诺的资格,是占据权利地位的资格。而这样的权利义务归属点,又仅仅意味着某项权利或者义务停留在该点之上,不再或者暂且不再进一步分解。 第二章是对权利能力思想基础的研究。就自然人而言,权利能力概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的人格概念。罗马法中的人格是与具体身份相关联的权利地位。在近代自然法学中,人格概念逐渐摆脱了身份的制约,以伦理人格的形式和人的理性能力联系起来,呈现出一定的平等性和普遍性,为技术化权利能力概念的出现打下了基础。萨维尼摒弃伦理人格概念,转而使用权利能力一词,最终形成了技术化的权利能力概念。就团体而言,其权利能力概念表明了判断团休的合法性与对团体赋予法人格两个问题的分离。总之,权利能力概念是法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其思想基础在于技术性的思考方法。 第三章是对权利能力的经济和社会基础的研究。通过对罗马、中世纪、近代和现代人们权利能力的考察,可以发现,在权利能力的背后,有着特定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结构。从经济意义上讲,权利能力意味着独立的经济体,是经济独立性在法律上的表现。从社会意义上讲,权利能力意味着构成社会共同体的一个基本单元。 第四章探讨了权利能力和人的解放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民法具有人法属性,它关于权利能力的规定,实质上树立了一个负载着丰富文化价值的、理性的、普通社会成员在民法上的形象,规定了一个民法上的作为范型的人。人的解放,一方面是对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民法范型人的无限接近,是在现实法律体系下尽可能地获得权利,以实现自己的权利能力;另一方面,也是使民法范型人不断发展、不断丰富的过程。而人的最终解放,就是消灭个人劳动的私人性,走向世界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