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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致力于解决符合当事人基本程序权保障要求的当事人制度理论架构及当事人制度的技术设计的问题。 第一章是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基本问题的阐释及当事人程序保障宪法化与国际化视野下当事人基本程序权问题的研究。前者主要探讨当事人概念、当事人能力、当事人结构及当事人的特殊性等主要问题。我国传统当事人概念强调当事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但现代型诉讼超越个人个别的利害关系,使当事人概念发生质变。厘清当事人概念与程序当事人、正当及非正当当事人、非当事人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对于认清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本质及其不同于民事诉讼的构造,解决客观诉讼情况下的原告资格,有效避免法院在原告起诉阶段便实质性地审查原告或被告是不是利害关系人等,都极具重要性。当事人能力是能够成为当事人的一般资格,当事人“有无财力”并不决定当事人能力,具有当事人能力者,并不限于仅具有实体法上有权利能力的人,不具有实体法上权利能力者亦可具有当事人能力。这一思路,能够有效地解决象小区管理委员会的原告资格、行政机关组建的临时机构的被告资格等现实问题。后者则在于强化以当事人为主体的、以程序保障的宪法化与国际化潮流为背景的基本程序权保障的意义,表明当事人基本程序权的内涵不仅是各国宪法性文件和国际性文件的有机合成,而且也是古老的自然正义法则的核心内容——司法公平和听审权——焕发生机的凝结。 第二章所论述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的理论基础包含影响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四种理念和四项基础理论。控制行政权、权利有效保障、接近正义及诉讼经济理念,是不断强化对行政的司法审查,有效保障当事人权利,使立法、行政与司法逐步接近正义并以最经济途径解决纷争的过程,其终极目标是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得以最优实现。 当事人适格是解决当事人是否正当的问题,其功能在于限定起诉人的资格,而当事人适格的演变过程是当事人适格不断扩张、起诉人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公权理论强化公民对国家所享有的权利,打破了先天视国家权威为绝对的国家观,确立公民对国家有权有所请求的法律地位,拓宽了行政救济的视野。公权与反射利益的区分及其方法,使公权界限益臻明确,为利益保护范围的划定寻找到了依据。诉的利益是当事人诉诸诉讼所具有的法律利益及构成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它与当事人适格一样,都需要根据具体诉讼的状况并紧密结合请求的内容来作出判断的诉讼要件,而利益的判断标准是诉之利益的核心要素。行政主体制度是西方国家行政分权的法律技术,行政分权制度决定着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主体的公务由公共权力向公共服务的发展,使行政主体呈多元化趋势。而行为主体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并不以其是否是行政主体的身份来判断,这宣示了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之间并无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行政诉讼当事人研究接、必然的联系,这对于解决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痛疾,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一直是行政诉讼理论和实务中的热点问题,也是各国法律中较难说明的部分。第三章对原告资格的论述,意在以各国法律特别美、日的法律为借鉴,扬弃深受民事诉讼诉讼制度影响的“法律上利益关系”标准,引进利益衡量机制,放宽原告资格限制,以“法律上利益”标准作为原告资格的界限,实现权利标准向法律利益标准的转变,并且为使这一标准更易把握,而以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要求行政机关保护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并通过诉讼值得保护的个人的利益作为“法律上利益”的判断依据,并依此说明邻人诉讼、竞争人诉讼等己经类型化的原告资格问题,并尝试建立公益行政诉讼的客观诉讼形式。 解决行政诉讼被告问题,需要检讨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突破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主体标准的束缚,适应第三部门发展及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使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标准更容易,更简便,更具开拓性和开放性,第四章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阐述,便是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多元标准,即行为主体标准、公权力(狭义)标准和公共行政标准。并运用这一标准,对不同情况下的被告重新定位。特别是以公办高等学校为例,强调非政府公共组织作为公权力主体,当其履行公共行政职能时,不管这种职能是得到法律、法规的直接授权,还是接受政府机关的委托,抑或是根据自主权限制定的内部使用的强制性规则,其行为便具有被诉性,从而杜绝权利救济的真空。 第五章是对共同诉讼和集团诉讼问题的探讨。通过对共同诉讼特别是对其分类的比较研究,提出行政诉讼标的理论的新思维,并以新诉讼标的概念为基础,引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概念和种类,同时,以诉讼标的有无合一确定必要来重新淦释共同诉讼特别是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解决了附第三人效力行政行为时当事人参与诉讼的问题。通过对不同群体诉讼形式的比较分析和经济分析,力主建立我国的行政集团诉讼制度。 第六章行政诉讼参加,是以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诉讼参加制度为借鉴,对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