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然禁忌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固有的生态环境法治资源,曾长期在调节人境关系中起到环境习惯法的作用,体现了万物有灵的生态文化,是环境法史重要的研究对象。同时随着社会进步带来的多方因素削弱了支撑自然禁忌的信仰力量,使传统习惯法在现代乡村环境法治中遇到问题。该文以习惯法为研究视角,以红河南岸元阳县、绿春县等地的哈尼族自然禁忌为研究对象,跨越原始社会与现代法治社会的鸿沟,在静态微观研究基础上动态考量习惯法价值的传承与实践,从而思考乡村环境治理的法治出路。文章采用了田野调查法、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以实地调研为依据,结合历史文献和哈尼口传文化,围绕哈尼族自然禁忌如何调节人境关系这一中心问题,逐步解答自然禁忌与习惯法的关系为何、自然禁忌调节作用大小以及自然禁忌如何与现代环境法治衔接等疑问。文章首先阐述了自然禁忌的产生基础和源流演变。指出自然禁忌以社会生产力为根本制约因素,由万物有灵的宗教信仰产生。经过原始社会的萌芽阶段,随着社会分工的完成自然禁忌到春秋战国时期逐渐形成,在隋唐宋时期鬼主制度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的保障下进一步发展。其次文章分析了自然禁忌的运行模式,以植物禁忌、动物禁忌和自然神禁忌为存在形态,自然禁忌在民众、宗教祭司、和地方首领三位一体的运行体系下长期平衡和调节人与自然关系。文章进一步论证了自然禁忌的习惯法历史价值和现代价值。前者反映了自然禁忌作为法的渊源向习惯法变迁过程中逐渐规范化的特点,动物本能的控制、约束机制的出现和权威力量的注入构成了其向习惯法转变的三大标志。后者呈现了一脉相承的生态法文化,如何最大程度发挥民间智慧继续规范化地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是少数民族地区环境法治的出路。最后文章论说了自然禁忌能够进行法治转型的原因和对策。指出生态保护村规民约构成了自然禁忌与环境法治的载体关联,乡贤治村构成了自然禁忌与环境法治的运行关联。在现代环境法治建设中有必要充分发挥自然禁忌中的文化软力量,普及村规民约和规范乡贤治村是实现传统习惯法与现代习惯法对接的应有之义。总之,在习惯法视角下对自然禁忌进行考察,是对本土生态环境法治资源的回溯,对当今乡村环境法治具有史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