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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缺陷出发,以刑事政策一体化的理念为指导,论述了中国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在刑法中增设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取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问题,旨在解决反腐败斗争中的司法实践困难,倡导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为推进中国廉政建设进程、完善反腐败的刑事立法提供理论参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缺陷,它违反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一个实体与程序上的双重悖论。表现在实体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和自首制度;表现在程序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有罪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有悖于国际人权公约关于沉默权的规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法自善其身,其尴尬源自中国反腐败制度存在缺失,要从根本上解决反腐败斗争中的司法实践困难,有效惩治腐败,就必须加强刑事政策一体化;要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来源由“不明”变“透明”,就必须建立健全中国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笔者赞同增设拒不申报财产罪取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并无直接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增设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既是保证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顺利实施的需要,亦是实现刑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社会保护机能的需要,因而是必要的。增设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能基本消除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真正原因,能够惩治尚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现象,没有立法缺陷。因而取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可行的。 本文突破传统的狭窄的刑法学观念,提出了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一体化理念,并探讨了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的法条表述、犯罪构成、立法价值等问题,较为完美地兼顾了刑法价值和立法技术,并大大推进了预防腐败犯罪的防线。本文有关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在国内较为前沿。因此,本文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