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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基本成型于分税制改革。这一改革切实加强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造成税权在央地之间配置的不协调、不平衡,高度集中于中央的税权配置现状。导致实践中出现“跑部钱进”、“土地财政”、“乱收费”等等一系列严重的财政问题和国家治理问题。如何既维护现有税收管理体制,不降低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国家治理能力,又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完善地方治理能力,中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拉开了依法治税、现代财政体制改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幕。税收立法权作为税权的核心和依法收税的基础,如何合理有序地配置,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保证,也是补充分税制改革,实现地方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的关键所在。权力的配置分为横向配置和纵向配置,税权亦然。不论是2000年制定的还是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都申明了“税收法定原则”,用以解决税收立法权横向配置的不合理、不规范。而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却处于“无权与越权并存”、“规范与失范并行”的状态。长期以来,规范意义上的税收立法权在我国明确集权于中央,否定地方享有任何税收立法权。现实中,却一再通过“一事一议”模式多次授予地方特定的税收立法权,使得地方在现实中拥有相当税收立法权。同时,为了充实地方治理能力,地方也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各种“非税收入”,其中“土地财政”和“乱收费”问题尤为突出。如何完善分税制改革,如何稳步推进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与横向配置的协调改革,求得国家治理能力与地方治理能力的平衡,充实、规范地方治理的法治化,本文认为赋予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就是实现上述目标,求得平衡、寻得协调的可能方案。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地方税收立法权进行“解剖式”概念分析,分别论述了地方税、地方立法权、税收立法权的概念与内容,从不同的角度对地方税收立法权予以观测,进而从整体上形成对地方税收立法权内涵与特征的认识。第二部分通过对涉税法律文本的实证研究和历史研究,得出虽然在我国没有规范意义上独立的地方税收立法权,但却有授权意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地方税收立法权。然后,通过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比较与分析,得出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模式为高度集权型模式,以及这种模式造成的弊端。第三部分在前述弊端的基础上分析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层层递进,清晰地展现出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不仅在理论上符合法理逻辑、宪法精神、立法法本意,而且有利于税收法定原则在地方的落实。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可以解决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所造成的弊端,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解决区域差异所带来的税负不均、实现国家地方治理现代化。最后一部分本文提出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三原则和最佳路径。三原则分别是适当性分权原则、与事权相匹配原则以及不抵触原则。路径选择上,本文认为当下规范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最佳路径应为授权立法。通过建构地方税收立法权,不仅维护了税收法定的大前提,保证了税收立法的中央集中统一,而且充分调动了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形成了央地间良性互动、相辅相成的现代法治税收体系。文章进一步指出授权的对象应当为省级立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以便在地方层面与中央同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