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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行为是一种既简单又复杂的行为。之所以认为被迫行为是一种简单的行为,因为在公众生活中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比较多的;社会公众也对它非常熟悉,通过社会常识对其也非常容易辨别。之所以认为被迫行为是一种复杂的行为,因为被迫行为的内容在刑法制度上规定的非常简单。尽管在我国刑法学者的相关理论中,对其进行研究的角度非常多,不过仍然不能解答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但依然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特别是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对于被迫行为的裁判结果也是五花八门。为了探究被迫行为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文章详细地分析了部分被迫行为有关的案例,以及有关国家关于被迫行为的规定。并论述了被迫行为在理论上的特征、分类和成立条件以及如何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完善被迫行为制度。具体来讲,文章主要分为六大板块。第一就是有关被迫行为的基本内容。文章结合词语语意及经典词典对被迫行为的解释,总结出社会中的被迫行为的特征、含义。而且通过被迫行为基本概念的总结,可以为被迫行为进行刑法属性的分析提供了基础。第二就是有关被迫行为在法律上的理论。文章通过对大陆法系中被迫行为的法律属性、英美法系中被迫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及我国刑法中被迫行为法律属性的比较,总结出三者之中的共同点、不同点以及相关原因性分析。文章对于被迫行为法律属性的分析为在理论上对被迫行为进行分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对于被迫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总结为被迫行为成立条件的分析提供了理论储备。第三就是被迫行为的分类。参照上一个板块中,被迫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的法律属性,文章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对被迫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比如从被迫行为的主体方面进行分类、从被迫行为的主观方面进行分类、从被迫行为的客体方面进行分类以及从被迫行为的客观表现上进行分类等。通过不同角度对被迫行为进行分类,为详细论述被迫行为的成立条件提供了清晰的要素基础。第四就是被迫行为获得宽宥的根据。文章在分析了被迫行为的理论属性以及理论分类的内容后,在这个板块论述了被迫行为宽恕的根据,为完整的被迫行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人性基础和法理基础。第五就是从传统刑法理论上论述了被迫行为的成立要件。文章在这一部分详细论述了成立被迫行为需要具备的客体条件、客观方面的条件、主体条件和主观方面的条件,为被迫行为最终在制度上的确立提供了最后一块拼图。在最后的板块中,文章详细地论述了完善现行刑法有关被迫行为规定的必要性及具体做法。文章指出这些做法的实现将可以使被迫行为制度在传统刑法理论中获得充分的解释,也可以用现行刑法制度恰当地解决有关被迫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