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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涉及医疗纠纷的案件数量正在逐日增加,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度医疗行为所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引发了人们的大量关注,人们不再被动的接受过度医疗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害结果,而是积极主动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管,医药学、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过度医疗行为进行了相应的阐述、分析和研究,而从法律的角度上看,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仅仅在第63条中,对不必要的检查进行了明确的禁止,而对其他过度医疗行为并没有涉及,使得其他过度医疗行为隐藏在正常的医疗活动中无法被察觉,而因此带来的损害赔偿纠纷也愈演愈烈,作为受害一方的患者却无法从法律中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度医疗行为不仅仅损害了患者的财产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同时还对有限的医疗资源进行了大量的浪费,其不仅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日常的诊疗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也大大的阻碍了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本文通过对三个类似案例的分析研究,进一步阐述过度医疗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医疗机构怎样的医疗行为会被界定为过度医疗行为?一旦涉及到过度医疗行为,由此引发了医患纠纷,过度医疗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这种行为应当定性为违约行为适用违约责任呢,还是应当定性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一旦确定了过度医疗行为的性质,如何正确的分配过度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与正常医疗造成的损害之间的比例?在过度医疗损害纠纷中是否必须依赖医疗鉴定?这四个问题是解决因过度医疗行为诱发的医患纠纷,缓和医患矛盾所必需的。只有将这些问题进行相应的解决,才能更好的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三个案例进行分析,从中引出涉及过度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基本理论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阐述过度医疗行为的认定、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定性和构成、过度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鉴定问题;第三部分是研究结论,阐述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完善建议和过度医疗损害赔偿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操作,着重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应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