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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化的高速发展使工伤事故成为频繁发生的社会问题,如何对工伤事故中的受害劳动者进行有效救济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工伤救济制度逐步完善,但在对工伤事故的救济上经常发生多种救济制度并存的局面,目前主要是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这两种制度并存,如何协调两者的适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甚不明确,导致法律适用不一,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本文针对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问题,分为五章进行了分析与探讨。第一部分主要明确了工伤的概念、特征与性质,并阐述了工伤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工伤事故救济的两种制度——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并对前述两者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分析,阐明了两者的联系与区别。第三部分进一步介绍了国外对上述两种救济制度协调适用的四种模式,并分析了各种模式的优缺点。其中,选择模式赋予了工伤受害劳动者选择权,但另一方面选择模式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从表面上,选择模式赋予了受害劳动者充分选择的自由,但是深究就可以发现其实是限制了受害雇员选择的自由;双重模式对遭受工伤损害的工人最有利,但违背了与工伤保险制度创立的初衷,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取代模式可以使受害劳动者得到及时的赔偿,但工伤保险赔偿的力度和范围低于侵权赔偿,另外取代模式也不利于对工伤事故的制裁和预防;补充模式能够让工伤事故中受伤的劳动者得到及时的治疗和补偿,还可以使得受害劳动者在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同时又可以避免受害劳动者获得双重利益,另一方面补充模式还具有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制裁功能。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针对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的情况。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的工伤救济制度如何构建提出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