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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该类型案件时具有一定的难度。其中,对于某项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特征的认定既是法官审理过程中的重要一步,也是难度较大的一步。这对整个商业秘密的认定来说,也是关键而复杂的,同时也是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区别于其它几个要件的特点。通过对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结合司法实践中审理该类型案件遇到的困难,笔者提出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建议,希望使法官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有更加清晰和准确的依据,从而更好的审理案件。本文主要通过对比国内外对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整体上探讨非公知性的含义、特征以及与商业秘密其它要件相互间的关系。然后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对非公知性特征要求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行业领域、知悉地域范围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从而总结出法官在是否具有非公知性特点的判定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相关探讨,力求能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认定提供借鉴或启示。商业秘密非公知性中涉及的地域性问题、司法鉴定问题在立法方面还不够完善,因此要不断完善立法,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更好的依据。除引言、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梳理、分析国际公约,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大陆地区关于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判定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重要地位。其次,探讨了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相对性和客观性两个特征,结合相关条件深入认识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另外,还探讨了非公知性与商业秘密中其它几个要件的关系以及非公知性中是否包含新颖性等问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判定的影响。第二部分结合司法实践探讨了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判定过程中所依据的标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不为公众所知悉”中公众的主体范围、“不为公众所知悉”中知悉的客体范围、“不为公众所知悉”中领域范围、非公知信息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程度、“不为公众所知悉”中知悉地域范围。在判定的过程中,“公众”标准应该如何去认识判别、是否应承认非公知性具有地域性特征、如何确定“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具体程度等问题都需要考量。学术界对上述问题认识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也存在着分歧,因此需要厘清认识上的分歧,给实践提供统一的标准。第三部分是关于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由于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判定的难度较大,因此在涉及到专业问题的时候又需要依靠司法鉴定。这部分探讨了三个问题:一是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的必要性;二是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的范围,着重论证商业秘密中经营信息不应该被包含在非公知性的鉴定范围内;三是讨论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意见的运用。第四部分是本文最为重要的一部分,这部分主要结合非公性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的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希望能给立法部门和法官一些启发。一是明确非公知性认定时的秘密点,对秘密点的确定,无论是对当事人的举证还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都能节约时间和成本,避免在非秘密点上花费太多精力,做无用功。更重要的是,这也是整个诉讼中必不可少的一步。确定好秘密点有利于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更有利于支撑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也为法官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判别比对内容,从而成为判案的参照物。二是明确规定有关信息不“容易获得”在非公知性判断中的地位,这主要是由于现有司法解释条文中对不“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关系的规定出现了前后矛盾,使得判定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规定不够严谨。三是合理确定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证明责任,合理分配原被告双方举证责任,才能够更好促进程序和实体公正。四是在立法方面建议明确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的范围,对于经营信息不纳入司法鉴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