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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高危行业的职业伤害实行无过失的雇主责任制,雇主需要规避自己的责任风险,或者政府采取措施保证雇主能够履行赔偿的责任,就会建立一系列的风险管理制度,在这些风险管理制度中,保险是被人们普通接受的风险转移和分散的主要手段。目前,我国在转移雇主责任风险方面有两类保险,其一是工伤保险,其二是安监局在试点地区推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强制实施的保险,在是否分散了企业的责任风险方面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雇主事后的赔偿负担会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成本,二是企业职工受到职业伤害后能否得到全面的补偿。这是由于雇主要根据工伤补偿标准落实自己的赔偿责任,雇主为了减少成本的支出可能会使员工得到的补偿不全面。我国工伤保险实施已久,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于2006年开始出现并逐渐向全国铺展,作为在工伤领域推行的新险种,在多大程度上分散了工伤保险剩余的雇主责任风险值得研究。关于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保险推行缓慢的原因以及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两个方面。以上的研究仅仅是从理论的层面上分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情况,并没有进一步分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雇主责任风险的转移程度以及产生结果背后的实际原因。然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多大程度上转移了雇主的责任风险是这个险种推行最核心的问题,也是该险种能否持续推行下去最重要的内容。本文在介绍研究方法与基础理论的基础上从政策的层面上测算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分别对雇主职业伤害责任风险的转移程度,以量化的方式呈现两个险种在雇主责任风险上的转移情况。然后深入企业调查,运用案例研究分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非煤矿山企业风险转移现状,进一步印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理论上的责任风险转移程度。并且通过对利益相关者的访谈,运用成本收益的分析框架更深层次地去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工伤补偿方面对雇主责任风险转移现状的原因,使其更有说服力。最后,在原有的研究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的建议和对策。本研究对于案例企业最终得出以下结论:对于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来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不赔偿企业因工伤亡职工的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由于保险制度设计的欠缺,企业也无法获得保险公司在伤残待遇上的赔偿转移。因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没有转移工伤保险对企业责任风险转移之外的责任风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的效果与安监局推行该险种的初衷是相背离的。究其原因,是因为企业、保险公司和安监部门出于各自的成本―收益考量,在强制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下做出不同的对自身有利的行为选择。由于高危企业职业伤害管理的同质性和风险治理制度的一致性,上述案例企业得出的结论可以推及到全国的高危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