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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为了加强商标权利保护,顺应经济发展要求,我国在《商标法》领域首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在我国商标法中的引入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可以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加强商标权人维权的积极性。但是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条款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并没有实现其立法的初衷,这引起了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本人通过对检索到的案例进行统计与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方式大多采用法定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极为少见。通过对我国《商标法》第63条的细致分析,发现其对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规定较为模糊,致使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地难的窘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极少的主要原因为:一是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意的法律定性不明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模糊;二是被侵权人举证困难;三为惩罚性赔偿额的计算基数难以确定。只有在对以上问题进行清晰界定的基础上,才能有效解决商标侵权案件频发与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极少的矛盾,提升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标侵权中的适用。对于如何完善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笔者认为应以我国的司法实践为基础,通过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立足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同时对美国商标法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规定作出借鉴,深入剖析如何从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情节严重的严重程度以及被侵权人申请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通过完善我国商标侵权中对证据的规定以及适当降低权利人的证明标准,使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制度更加的简便。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判定,本人通过对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模式的概述以及对美国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金额确定因素的借鉴,提出我国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金的具体判定因素,从而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