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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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是现代行政的重要特征,也是行政活动不可或缺的内容和手段。伴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裁量权的扩张亦不可避免,这一方面愈发突出了行政裁量权无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却更易暴露行政裁量权的软肋——被滥用的可能性。行政裁量权的作用早已得到普遍的肯定,其诱发的种种社会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学术界更是掀起了一阵研究行政裁量权控制问题的热潮,学者们有的推崇法律的控制,有的偏爱政府内部的规制,当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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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是现代行政的重要特征,也是行政活动不可或缺的内容和手段。伴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裁量权的扩张亦不可避免,这一方面愈发突出了行政裁量权无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却更易暴露行政裁量权的软肋——被滥用的可能性。行政裁量权的作用早已得到普遍的肯定,其诱发的种种社会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学术界更是掀起了一阵研究行政裁量权控制问题的热潮,学者们有的推崇法律的控制,有的偏爱政府内部的规制,当然也有主张内外兼修、软硬兼施的控制的。无论哪种主张或者理念都为行政裁量权的控制提供了有益的探索、良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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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公共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因此“责任追究”、“官员问责”也成为了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问题,多数官员谈“问责”色变,以至于高官被概括为十大危险职业榜首。尤其自2008年掀起问责“风暴”以来,各地行政问责已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同时行政问责在实际操作等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行政问责的法律缺陷也逐步显现,例如问责的依据多是中央政策和地方政府规章,而缺少位阶高的法律;问责主体仅限于
中国住宅制度的改革已走过了20多年,但目前我国住房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体系建设不完善;第二,商品房市场发展过热对保障性住宅市场建设造成了严重的负外部性,使得住宅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与分配。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的住宅制度建设缺乏法律的引导,即住宅制度的建设是为了满足所有公民的“住宅权利”,这一大的目标和方向。“住宅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住宅保障法》的立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全称一次性发泡聚苯乙烯快餐盒,针对它的常规执法和专项整治活动不计其数,在执法实践中堪称顽疾。作为“白色污染”的重要污染源,它对我国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人民身体健康等方面产生着不可逆的影响。自1999年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这一类餐盒起,至2011年逾10年时间都未能彻底将其清除我国疆域。解决这一具体问题,势在必行。从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的治理中反映出行政执法环节存在执法主体多
新闻记者拒证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护信息来源。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如果强迫新闻记者出庭作证,难免做虚假陈述,不利于案件的审理。通过建立新闻记者拒证权,免除其作证义务,有利于解决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的冲突。在分析新闻记者拒证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文献资料研究方法,说明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亦或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对新闻记者拒证权有所规定,这为我国新闻记者拒证权的引进奠定了基础。同时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最后一个渠道,它是指国家对应当得到赔偿但却因加害人没有履行能力等原因使得赔偿得不到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通过给予金钱等方式使得其生命、健康、财产等损失得到一定程度弥补的一种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的责任,建立何种模式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与各国认可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理念密不可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念有
近几年来,经济发展速度显着加快,但是由于市场发展并不完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因此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缺陷产品和药品,给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和损害。本文正是针对上述情况,提出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便切实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分别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述、历史发展、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及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及制度构建等六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
近年来,由公益性拆迁补偿引发的纠纷频频发生,为完善公益性拆迁补偿工作,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全文一共三个部分,分别为引言、正文和结论。第一部分是引言,是本文的写作前提。笔者在这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思路。正文部分一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简述了公益性拆迁补偿的概念和性质,重点分析了公益性拆迁补偿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章为我国公益性拆迁补偿的法律现状,本章简要的介绍了
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在这些事故中责任的认定成为事故解决的关键环节,而明确校方责任又成为重中之重。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我国立法已作出相关规定,但近几年,学生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现有立法已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由此,造成案件审判缺乏法律依据,司法适用混乱等局面的出现。本文以学生伤害事故概念的界定为入手点,在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侵权责任的类型、构成要件和归
现代社会政治高度文明,经济高速发达,人类社会发展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与之相伴随的是自然灾害事件的频发。自然灾害事件不同于自然灾害,只有引起社会问题的自然灾害才构成自然灾害事件。自然灾害事件造成大量伤亡、巨大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甚至是无形的心灵创伤,是社会发展的阻碍,也因此要妥善处理,转危为机。由于自然灾害事件的突发性和强大的破坏性往往对公众及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和不利影响,这类事件极易引起人们的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日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在国家侵权后要承担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完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