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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人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雇主的人员流动日益频繁,雇员在离开原用人单位后,利用原雇主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为他的新公司谋取利润,对原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损害。雇主签署了一项与员工的非竞争合同,成为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手段,但此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本身就存在合理的一面,同时也有不合理的因素。如何保护企业和工人的正当利益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为了最大化的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那么就要完善和建立符合法理的竞业限制制度。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竞业限制的基本现状和存在着的不足之处。作者在此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对竞业限制进行规制的不足点,并在竞业限制的时间、地域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独到看法。在此基础上作者对实践中存在的解除劳动合同与竞业条款的矛盾、竞业限制在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以及对用工单位的经济利益保护和劳动者再就业权利的保护两者如何兼顾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竞业限制的目的。从竞业限制的含义比较出发,分析出竞业限制制度能够合理存在的法理基础以及明确竞业限制制度存在的价值取向和现实意义。梳理竞业限制发展的过程,明确竞业限制条款设定的目的。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国外竞业限制制度的研究,总结对我国的启示。引用外国有关规定比较分析,找出我国与国外制度之间的差距,分析国外竞业限制制度构成的合理性,以及我国急需完善的方面。第四部分是提出我国竞业限制制度走向合理、规范化的措施和建议,本文找出能双赢保护用工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平衡点,对法律层面的空白点以及法律虽有规范但不详的方面予以细化。竞业限制本身就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一种限制,这一不合理的限制措施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而且阻碍人才流动和整个社会就业秩序的健康发展。因此,完善竞业限制制度,平衡企业和劳动者的权益是当务之急。最后对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