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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着资金缺乏的短板,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资金的缺乏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农村金融中的抵押物较受限制,作为农村村民主要产权的农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为抵押物没有法律支持。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出于风险防控的考虑不愿将资金借给农户。为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全国多地进行了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探索和试点,笔者也跟随某商业银行就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开办进行了前期实地调研。通过分析和调研,笔者认为农村产权抵押制度的构建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当前农村产权抵押制度建设过程中也还存在诸多问题,应当尽快建立科学、完善的农村产权抵押法律制度和相关配套机制,促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切实缓解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局面。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等方法,围绕农村产权抵押的相关法律问题,分六个部分展开较深入的分析和探讨。第一部分为导论。这一部分就当前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和金融机构贷款投放力度不足间的矛盾提出文章所关注的问题和研究对象,即在释放农村经济的更大活力作为我国推进农村发展、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必然趋势的情况下,就如何让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林权等农村产权的抵押享受到平等的金融服务开展进一步的法律与制度探索。导论部分同时对涉及农村产权抵押研究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整理,以找到本文的研究起点。笔者收集的国内关于农村产权抵押制度研究的文献资料,在关于农村产权抵押可行性的研究方面。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村房屋、宅基地抵押的可行性,有着不同的声音和观点,反对农村产权抵押的学者认为,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全面建立的情况下,农村产权抵押可能使得农民失去土地、农房等安身立命之本,造成新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支持农村产权抵押的学者则认为,应当充分认识农村产权的经济属性,发挥其在农村融资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对于农民在农村产权抵押过程中失去土地、农房等的担忧也可以在制度层面予以妥善解决。在农村产权抵押制度建设的研究方面,大多学者均意识到农村产权抵押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法制障碍和相关配套制度缺失等问题,肯定了建立农村产权抵押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必要性,并有学者提出了农村产权抵押法制和制度建设的思路和构想。此外,笔者还了解了德国、美国、日本、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在农村产权抵押方面的做法和措施。以期对我国农村产权抵押的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二部分为农村产权抵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章节首先阐述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日趋增加但农村金融体系体现出典型的二元结构,非正规金融机构比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中扮演更重要角色的现状。由于法律不支持造成的农村产权抵押物缺失,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的拓展不尽人意,落实政策扩大涉农贷款规模存在困难。文章由农村产权抵押必要性的分析引出了对农村产权抵押是否可行的研究。笔者一方面从法理上分析了农村产权的权利属性,认为作为农村产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使用权和林权根据法律的界定,均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因此决定了农村产权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应当享有与其他物权平等的自由转让和抵押权利,农民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林权等农村产权抵押用以办理贷款融资。另一方面也结合实际分析了农村产权抵押的可行性。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可行性来看,笔者认为其抵押并不必然导致土地的丧失,且能够为农民有效获取生产生活资料所必须的资金提供一个重要的渠道,也为金融机构开拓一个庞大的投资市场。从农房产权抵押的可行性来看,笔者认为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加之许多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进城务工,农村中的很多农房已经不再如传统意义一样具有强烈的家族属性和精神寄托的性质,现在人们会更多地考虑农房的产权价值。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希望实现其农房的财产价值,而不是仅仅坐拥财产而却无法充分实现。农房作为广大农村地区财产价值较为重大的产权,如果能够作为抵押标的,就能够为农民更大幅度的融资提供坚实而可靠的保障。从林权抵押的可行性来看,笔者认为林木作为经济资源而非保障性生产资料,使林权抵押有着天然优越性。将林权用于抵押,除可以提前实现林权的经济效益外,还可以为种植林木的农户获取更多的生产资金,以扩大林业生产,由此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推进林业产业发展。第三部分为农村产权抵押制度建设的问题。该部分笔者主要结合参与某商业银行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调研的真实经历,提出当前农村产权抵押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开展中,存在地方政府、农民和金融机构三方主体,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三方主体对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态度不尽相同。多地政府在当前支农政策的引导下力主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但农民融资意识较为淡薄,金融机构虽对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有所行动,但也更多处于观望状态,这导致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难以形成合力。二是对于农村产权抵押的法制保障工作并没有相应跟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农村产权抵押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房抵押实质上是不被允许的,造成了农村产权抵押的现实困难,制约了政策的现实落地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三是农村产权抵押的相关配套制度,如社会保障制度、市场机制、风险配套机制、农业保险机制等和银行业竞争机制还不健全,具体表现为农村产权要素无法自由流转;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不充足,内部缺乏系统的、科学的项目风险控制、项目风险评价;农业保险业务逐年萎缩,没能建立为WTO规则所允许的且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农业保险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行业竞争不充分并不愿意冒险进入农村市场等,这些也导致了农村产权抵押工作推进的困难。第四部分为农村产权抵押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这一章节笔者主要提出了农村产权抵押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为农村产权抵押制度的具体构建定下基调。一是法治原则,在整个农村产权抵押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应当正确把握改革和立法的关系,先立法破除原有规定,再依法推进改革措施,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顺利进行。二是利益平衡原则,农村产权抵押制度构建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兼顾政府、金融机构、农民三方的诉求,‘实现“三赢”,而不能单一满足某一方的利益而给其它相关方造成利益损失。三是市场化原则,农村产权抵押制建设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不能强行搭配和推行,减少政府强制性。第五部分为推进农村产权抵押制度建设的对策与建议。该部分笔者主要针对农村产权抵押制度建设中的问题从完善法律制度、建立配套措施、构建风险机制等方面具体提出了农村产权抵押制度建设的措施建议。一是应当对《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法律进行修改和进一步创新,破除农村产权抵押的法律障碍,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在全国的推广提供法律基础。在法律条文的设计过程中,还应满足农村产权抵押多元价值目标,完善农村产权抵押的主体运作机制,明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设置事后救济机制。二是通过开展农村产权确权、建立科学的农村产权评估机制、交易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增加金融机构覆盖率等措施,做好农村产权抵押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促进农村产权得到切实的确认,科学的评估,合理的交易。农民和金融机构也因为权益的保障和竞争的加剧而增强参与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积极性。三是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建立农业保险网络,将农业保险保单质押给银行作为农村产权抵押补充等措施,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通过加强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建设,将农户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完善农村信用评定制度等措施增强农户信用意识;通过全面调查贷款人生产能力、投入水平、收入来源和合理设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措施做好贷款产品设计工作;通过制定农村信贷信用担保法律法规,建立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的农业担保体系等措施做好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担保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制度,政府参与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等措施做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风险补偿工作。第六部分为结论。笔者在这一部分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概括,提出了笔者对于农村产权抵押和相关制度建设的态度。即根据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趋势,农民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和林权等财产向金融机构抵押以获得融资资本势在必行,但应当正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中面临的诸多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问题,科学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