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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和涉外婚姻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不断发展,涉外继承关系也在快速地发展着。一方面,由于此种关系不仅关乎到死者生前财产所有权的延伸,而且关系到家庭人口再生产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团结与稳定。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该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的制定;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道德观念乃至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彼此之间关于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冲突异常激烈。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尚无关于涉外继承的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可供遵循。有鉴于此,我国也非常重视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的制定,先后通过《民法通则》以及《继承法》等相关的民事法律,针对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上述法律仅规定了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而从未对涉外遗嘱继承之法律适用作出过任何规定。虽然201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文简称《法律适用法》)中,针对涉外继承的相关规定作了详细阐述,表明了其适用范围,不过却存在着诸多不尽如意的地方,实有专门研究之必要。故,本人以“论我国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作为选题,试图基于涉外继承的基本理论阐释,在揭示我国《法律适用法》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之规定的基本特点的同时,剖析该法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之规定的主要缺憾,并对如何完善该法律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主要包括以下4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首先,针对涉外继承的相关概念及法律类型做了介绍。涉外继承的概念就是具有继承关系的各方或是与之有联系的要素里,其中一个要素与外国或外法域发生关联的继承制度或者继承程序的总称。涉外继承有法定和遗嘱之分。其次,依次阐述了涉外法定继承和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最后,论述了国际社会关于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其目的在于通过比较研究之方法,分析我国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之规定的特点和缺憾,并为研讨我国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之规定的完善提供基本素材。第二部分,阐述我国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规则的法律渊源与基本特点。我国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的界定是来源于《民法通则》第149条、《继承法》第36条和《法律适用法》第31—第35条。上述法律规定具有如下基本特点:其一,法律适用上采用“分割制”;其二,主要将被继承人的“经常居所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作为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连结点。第三部分,剖析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之规定的主要缺憾。尽管时至今日我国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之规定已经较为完备和科学,但至少在如下方面尚存在缺憾: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之规定的法律条文表述不够严谨且未做到“惜字如金”,法律适用规则过于简单;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之规定仅仅规定了“遗嘱方式”和“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这是十分不够的。不仅如此,关于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之规定完全无视遗产所在地法律也是不可取的;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归属的法律适用之规定仅仅将“遗产所在地法”作为其准据法,法律适用规则太过于单一,不利于维护我国的权益。第四部分,论述完善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之规定的构想。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之规定应当从如下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首先,应将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之法律适用规定为:“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其次,就涉外遗嘱相关的法律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针对其遗嘱解释以及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等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进行阐述,并且应当将遗产所在地法作为遗嘱继承的准据法之一;最后,关于无人继承遗产归属之法律适用应当作如下规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死亡时,遗留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国公民死亡时,遗留在中国境外的财产,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动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之间就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有条约规定或者双边协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和协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