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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有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法律文件的颁布拉开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序幕。而本次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司法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审理者裁判”,要求审理者直接裁判,明确了司法人员职权配置;二是“裁判者负责”,审理者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对案件作出裁判之后,当然需要对裁判结果负责,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三是只要有错案产生,就要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法官终身担责。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司法责任制中也规定了法官免于承担责任的事由。但在实践过程中,各地似乎把司法责任制简单地归结为错案追究,存在权责界限不清、追责方式混乱、法官责任泛化等问题。法官为规避职业风险,不敢独立审理案件,反而违背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初衷。因此,在要求法官担责的同时,也不能忽略与法官责任追究相配套的法官豁免制度。完善法官豁免制度,赋予法官一定的豁免权,能够减轻法官的职业风险,保障法官在相对自由的司法坏境下独立裁判,实现司法公正。在研究法官豁免制度时,首先阐述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基本内容,研究我国法官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法官豁免制度主要规定在《法官法》、《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文件当中,法律规定模糊笼统,立法上存在不足。在实践中法官追责乱象纷呈,法官享有的豁免权缺乏程序保障。其次研究域外的法官豁免制度。法官豁免制度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进一步发展,最后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和认同。将英、美、德、意四国的法官豁免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在对比分析中总结法官豁免权和法官豁免制度的基本内容,对于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最后,分析了完善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必要性,提出必须在《法官法》中专章对法官豁免进行明确规定。明确法官豁免制度的具体内容:拥有国家审判权的法官是豁免主体;豁免的对象应当是法官的司法职务行为;豁免的范围应当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只要法官的行为是正当的,法官因其职务使当事人利益受损,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法官不能因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而受到内部行政处分和刑事追责;法官豁免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原则等,为如何完善我国的法官豁免制度提供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