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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关系到整个金融行业甚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生命线。但是随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险合同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相关的赔偿、给付责任的仲裁和诉讼,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不诚信与保险欺诈也日益增多,成为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以及保险界、法律界的一个至关重要而又颇为棘手的难题。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它是适应海上保险的需要而被确定的。海上保险的标的是处于运动状态的财产,危险性极大。在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船舶及其所载货物往往远在海外。而在海上保险初期,因为当时通讯工具极为落后,要求保险人在承保前进行实地勘察是非常困难的。因此,通常的做法是根据投保方提供的情况予以承保。这就要求当事人具有超过一般合同关系的最大诚意。比如说,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以及怎样确定保险费率,全凭投保人诚实地告知。这样,最大诚信原则就成为维持保险业务正常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当代的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运用就更为广泛了,特别是中国加入WT0世贸组织之后,资本与科技的国际化,保险业在经济发展中也发扮演了重要角色,保险合同主体之问的信赖感能否与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持一致,是束缚保险业发展、经济全球化的一大问题。根据中国保监会最近发布的消息,我国保险行业的消费环境问题不容乐观,保险投诉及保险纠纷案件成倍增长。当保险行业的诚信受到质疑时,这个行业的发展将面临瓶颈期。不论是对投保人、保险人,还是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来说,讲究最大诚信在当今中国具有更强烈的现实意义。鉴于此,笔者从区分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入手,并从多角度考量分析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适用的必要性和意义。以保险合同签订、履行、赔付过程为时间纵轴,剖析各个阶段保险合同当事人及相关利益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内容,并明确个阶段利益各方的权责,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并试图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的保险立法与学理成果,结合我国保险立法现状以及保险业的经营管理实践,对作为保险法和保险制度的基石的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进行了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