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完善研究——以贵州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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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明传承五千年而不绝,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对老年人犯罪宽宥处刑的“矜老”及“恤刑”传统和制度。封建王朝的历代统治者均将老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视为其封建统治的重点之一,不仅如此,“矜老恤刑”制度在历朝的封建法典中也有明显的体现。时至今日,我国现行刑法同样继承和发扬了对老年人犯罪宽缓用刑的法律传统,规定对75周岁以上的老年犯罪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外,不得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法发展的一大进步,在弘扬尊老敬老以及保障人权的时代背景下,这一进步有着里程碑般的意义。但是,新事物的产生总不可避免的会有阵痛。我国刑法在对老年人犯罪宽宥处罚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立法的不完善之处。贵州省地处我国西南,是一个多民族杂居的内陆省,省内老年人犯罪除具有全国老年人犯罪的相似原因外,还具有着因地理环境、生产生活方式、传统风俗文化等因素造成的特殊原因。而作为一部普遍适用于全国的部门法,我国刑法对以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老年人犯罪的特殊情况欠缺考虑。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刑法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如何完善我国刑法在贵州省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便成为本文旨在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文分四个部分,共四万余字。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笔者选择该课题的背景及意义、国内研究现状、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加以论述。
  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就我国古代、现代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老年人犯罪的立法思想及法律规定的流变进行论述,为下文老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完善建议提供支撑。
  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通过调研获得的案例及数据就贵州省老年人犯罪的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进行剖析。
  本文的第四部分主要就贵州省老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及贵州省少数民族老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完善进行论述,以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相互关系为切入点全面完善我国刑法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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