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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不断膨胀,合伙人风险日益严峻,与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同台竞争,迫使我国必须引入有限责任合伙这样一种降低合伙人风险、与国际做法接轨的制度作为我国律师事务所的一种组织形式。2006年8月,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引入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并命名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作为专业机构的一种组织形式。由于该法律条文简约,如果在律师事务所制度中参考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为此,本文从五个部分详细分析了该制度具体落实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第一部分介绍了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责任范围。该部分将以历史的角度分析了不同历史阶段美国各州有限责任合伙法。在此基础上,本文支持并证明了我国2006年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责任合伙责任范围的规定,认为其符合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立法意图的。有限责任合伙限制了合伙的责任,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必须以其他方式予以平衡。第二部分介绍与分析了英美立法中保护有限责任合伙债权人利益的数种方式。这些方式都是我国立法机关在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制度时可采用的。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责任范围具体落实在合伙债务清偿的顺序上,第三部分对不同类型的合伙债务在对外清偿与对内补偿方面的具体顺序、方式、范围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本文对此并未给于明确的结论,而是归纳出了所有可以考虑的立法选择及其可能遇到的问题。合伙制度对法律职业的意义在于保证合伙人之间互相监督,从而提高法律职业服务司法的质量。有限责任合伙的出现深刻地改变了合伙人的互相监督机制。第四部分详细分析了有限责任合伙出现后合伙人之间的监督关系将发生何种变化、这种变化的影响以及对不良影响的各种限制措施。以此为基础,本文提出了合伙人监督机制变化的解决方案。第五部分是对有限责任合伙的成立与合并问题的介绍与分析。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有限责任合伙名称对委托人信赖利益的影响以及解决方法,有限责任合伙成立与合并时的债务的清算问题等。第六部分论述的外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一是目前如何认定外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二是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后将如何对待外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本文在附录部分草拟了一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意见稿)》,作为本文研究成果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