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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多元的,习惯法作为国家法之外的另一种行为规范,它有着特定的组织和权威,是以习惯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惩罚性。藏区习惯法随着时代的发展自身在内容上也体现了出一定的时代性特征。从古至今,习惯法都体现出藏区人民的内心信仰,也代表着藏区的文化价值。习惯法是和国家法共同存在的,但随着国家制定法的不断完善和创新,习惯法也与国家法存在一定的矛盾。对于二者之间的冲突,我们应该正视而非忽视,国家法制建设在不断完善和发展,我们也应进一步促进藏区民族法制建设的进程。进一步研究藏区习惯法的主要特征和藏区习惯法存在的主要原因,深切的分析习惯法与国家法存在的现状以及他们之间的冲突与互动。在国家法层面上,我们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吸收的西方许多先进的东西,但是更不能忽视了法律的本土化特征,法律是上层建筑,它必须与整个民族的物质文化水平相适应,否则就不能相互进步和促进。我们知道习惯法在藏区得到一定的适用和发展,但是在适用习惯法的过程中经常规避国家法律的适用,这是不合法的。国家法具有统一性和普遍性,是整个国家的行为规范,因此,需寻求两者之间的契合点,促进二者之间的共融,把国家法之中比较适合的因素带入到藏区,使得国家法不断的对藏区习惯法进行纠正与完善,同时,促进习惯法在不违背国家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的情况之下在藏区得到适用,这才是最完美的状态。这样,藏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就可以受到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共同规制,藏区社会一定会更加稳定和安宁。本文试图在阅读和掌握比较丰富的材料的基础上,以藏族习惯法为例,通过实证分析,对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概况、藏区习惯法的特点、少数民族习惯与国家法各自发挥的作用、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冲突和互动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全面的探讨,以期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有所稗益。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资料研究法。以研究目的为中心,通过中国知网和实体图书馆大量收集国内外相关的文献资料,在分析整理的基础上适当选择切合本文主旨的内容适当加以使用,并且从深入阅读的相关文章、著作得到一定启示,以帮助日后文章的写作。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尽量获取有关藏族地区纠纷个案的资料,引入到文章进行分析,使其更具真实性和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