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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是人之生存的物质载体,身体权是维护人之生存的重要权利,如何认识身体,如何更全面地保护身体,是人自我意识逐步增强后亟待解决的两个问题。
本文在第一章首先论述了身体的范围,认为身体是人表现于外的客观物质存在,身体包括对人之生存具有意义,且具有社会伦理价值的添附部分,也包括未出生者的身体。身体是公民享受法律人格的基础,离开了身体,人则无任何权利可言。
在第二章,本文介绍了身体权的法律内涵,认为身体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区别于生命权和健康权而独立存在。其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维护身体完整权,二是身体支配权,此章的重点在于阐明身体权和生命权、健康权的法律界限,以便更为清晰地在保护主体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同时,对其身体权进行有力保护。
在第三章,本文介绍了维护身体完整权,认为身体的完整包括形式上的完整和实质上的完整,并列举诸多案例来阐明。在谈及对维护身体完整权的限制时,本文认为紧急避险是维护身体形式完整的例外,对正常身体触碰的容忍和身体空间合理的确定是维护身体实质完整的例外。
在第四章,本文介绍了身体支配权。本文认为,身体支配权的主体不能简单地以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来作出划分,而应综合考虑主体的年龄、对支配权行使结果的认知程度和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等因素做出判断。身体支配权的行使不应仅关注支配身体的善良自由的意思,还应尊重社会伦理和社会整体利益。
在本文的最后一章,重点论述了目前我国身体权立法的现状,并针对一些专家学者的民法草案建议稿提出评析和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