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来源 :河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jzjzj1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包含两方面基本内容,即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和诉讼系属效力。既判力的消极效力是指就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法院不得重新审判;诉讼系属效力是指因为诉的提起,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受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的状态。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延续到现代社会,两大法系不同的国家对此原则有不同的继承和发展,但在本质上都体现了禁止重复起诉和维护判决的既判力这两方面内容。一事不再理原则具有维护判决的安定性、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信赖利益等功能,是现代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各国根据本国的特点,规定了适合自己国情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模式。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却没有把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诉讼原则加以明确化,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也没有系统的论述。事实上,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思想文化的变迁,法治环境的改善,在我国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我国审判监督程序被频繁启动,导致“终审不终、再审无限”,以及“执行难”等问题,不仅使法院不堪讼累之苦,而且动摇了法院和法律的权威性,在我国尽快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是解决上述问题的迫切需要。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在分析我国缺失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原因、危害以及可解决程度的基础上,提出了通过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改革再审制度、引入诉讼系属概念、完善民事证据制度来减轻在我国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阻力。
其他文献
学位
一直以来,对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发展研究受到许多法学学者的重视。我国各朝代的财产继承制度发展各有不同。与之前的朝代相比,宋朝这一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具备鲜明的时代
大学生社会责任感教育,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内容。论文通过调研分析认为:当前大学生主流思想积极向上,但也有部分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忽视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诉讼费用制度是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诉讼费用与诉讼权利一样,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诉讼费用制度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人民享受司法保障
玉米黑粉病又称玉米瘤黑粉病,与玉米丝黑穗病是玉米上经常发生的两种重要病害,往往同时发生。但两者的症状、病原、发病规律有很大差异,因而防治措施不全相同。如果不能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