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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点研究数个侵权人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如何承担责任这一核心问题。为此,在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内涵及类型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形态进行了剖析,尤其是该些规定的缺陷,进而对完善的方法给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重点论述了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理解,并对该种侵权类型可能对应的责任形态进行了分析。认为构成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至少应满足如下几个要件:各责任人对损害均构成侵权责任,即均符合了责任的要求;导致责任的损害是相同的损害或者损害无法被清晰地区分;数侵权人间没有意思上的联络。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不是一个具有明确内涵和单一类型的术语,而是一个种概念,其下辖摄数种类型,而各类型未必都适用连带责任。至于与其对应的责任类型,主要有四种:单独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第二部分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的现有规定的缺陷进行了深入剖析。其一,现有规定依因果特点区分责任形态没有科学依据。其二,现有规定致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严重失衡,因为数人侵权的致害风险比仅有一个加害人时的致害风险更大,但受害人的保护地位却比仅有一个加害人时的地位更差,这是不合理的。其三,现有关于补充责任的很多规定与自己责任观念相悖。其四,现有关于雇员致害的规定过于僵硬且不利于对雇员的规制。无须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雇员承担侵权责任的做法很可能放纵雇员的行为,起不到对雇员的警示和预防作用。第三部分针对前文指出的缺陷就完善措施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在共存行为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中,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且受害人的过错大于某加害人的过错,让该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似乎不太公平。因而,该加害人适宜承担按份责任。补充责任仅在救助行为、帮工和紧急避险等他益人为受益人利益而受害的情形中存在。在替代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应适当引入雇员的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