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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一直以来,保证是保险人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将保证确定为最大诚信原则下的一项具体的制度。然而,随着航海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进步,保险人的承保风险显著降低,保证制度存在的弊端逐步显露,尤其是违反保证条款的严重后果被视为是过分严厉、僵化与过时。2015年2月12日,英国《2015年保险法》在议会获得通过。新保险法对保证的严厉性进行了软化,更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相比之下,我国《海商法》第235条仅对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作了原则性规定。该法律规定过于简单,不能充分解决保险实务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同时,我国关于保证的规定更有利于保险人,与当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立法趋势不符。为了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我国海上保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有必要借鉴英国关于保证制度的最新立法经验完善我国海上保险保证的相关规定。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作为保险人控制风险重要手段的英国传统保证制度所面临的挑战,进而介绍了英国保险实务和司法实践中应对挑战的措施;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保证制度的最新规定,包括合同基础条款的废除、违反保证法律后果的改变、与实际损失无关条款的引入和新保险法的排除适用与透明性要求;同时,总结分析了英国保证制度改革对保险市场的影响以及英国保证制度改革的趋势·,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海上保险领域中保证的现状及保险实务中和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第四部分阐述了通过对英国保险法保证制度及其最新条款的借鉴,完善我国海上保险中关于保证的规定,使之符合当前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