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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垄断作为经济发展的伴随物始终存在于经济活动中,垄断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使其成为各国争先规制的对象。垄断按其主体个数的不同可归为两大类,一类为独占,即单一经济组织经营规模达到一定市场比例,并滥用其市场优势以获取高额利润;另一类为合意,即两个及以上经济组织通过一定的行为达成合意(垄断协议),以取得市场优势地位并滥用这种优势获取高额利润。在现代经济运行环境下,单一经济组织拥有市场绝对优势地位的情况越来越少,因而在市场中的垄断多为合意式,亦即垄断协议。当前,大多数国家都已颁布实施了反垄断法,对垄断作了相应的界定。但基于法的模糊性及法律条文与具体实施环境缺乏一一对应性,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对于哪些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如何界定垄断行为的违法性,是现代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经过长期司法实践,以美国为首的发达经济体在违法确认上逐渐形成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两大基本原则,对世界其他国家反垄断立法和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创建的比较晚,与此相应,经济立法也比较滞后。2008年8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本文以下简称为《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与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一样,对垄断协议做了禁止性规定,然而,我国《反垄断法》存在着一些规定上的滞后性以及实际执法过程中的不可操作性,即在垄断界定上及违法确认标准上缺乏明确性,严重影响了《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加之我国长期受旧体制的影响,司法架构尚需完善、司法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及反垄断司法经验缺失等诸多因素,实践中导致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面临许多困难。本文以合意行为即垄断协议为切入点,系统介绍了垄断协议的基本理论,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概念、特征、产生背景、适用范围、不足及发展方向,美欧垄断协议违法确认原则及对我国的启示。通过比较借鉴,尝试对我国垄断协议违法确认制度的构建给出一些思考。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垄断协议的概念、构成要件、特征及分类,违法确认原则的产生,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概念、特点、适用范围及其不足等相关基本理论知识;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美欧垄断协议违法确认原则演变历程及对我国适用违法确认原则的启示,为我国垄断协议违法确认制度的构建提供立法和司法上的借鉴;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垄断协议违法确认制度构建的一些思考,提出我国应构建以合理原则为基础的温和型违法确认制度,完善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宽恕制度,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机能和执法人员的素质以及处理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