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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是行政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极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立法上就存在条文粗疏笼统,可操作性差的缺陷,造成了司法实践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认定和处理的混乱。为了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近年来,理论界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理论基础和相关制度展开了探讨,但许多核心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仍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有鉴于此,我选择了这一论题,希望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理论和具体制度进行重新的梳理,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做有益的尝试。 本文通过对现有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存在的不足入手分析,阐述了研究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重要意义。进而以探讨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条件为中心,对其内涵予以剖析,将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条件分为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并分别对二者进行详细深入的探讨。首先,本文通过论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实质性要件,对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常见情形进行列举。其次,以此为基础,运用比较的方法,借鉴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和相关域外制度中有关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的理论,提出笔者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的划分: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和选择参加诉讼第三人。最后,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第三人,进一步细化相关的诉讼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