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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互联网高度发达的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越多的作品以不同的形式被放在网络上,网络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传播方式之多样,导致了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发生在网络上,其中间接侵权是近年来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讨论的重点。对于著作权而言,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的间接侵权,比传统环境下的纸质侵权更为隐蔽和复杂,尤其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特殊又庞大的责任主体,更不能简单地适用传统著作权法上的归责原则来确定其应负的责任。笔者认为,对于网络环境下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应该以促进社会的繁荣发展为最终目的,充分调节好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和网络技术发展之间的关系,寻求二者的共同合作来抵制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既要考虑其作为经济组织和技术拥有者的强势地位,赋予其一定的义务和责任,也要充分认识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功能和对社会的重要作用,不可对其苛求过于严格的归责原则。传统的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在对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的问题上逐渐出现了不足,尤其是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相对于现实中的越来越多的案例,已经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如今,我国也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经对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问题有所规定,但这些规定分散且零散,仍存在不合理之处,比如对归责原则、责任的限制等方面仍不够完善。本文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著作权间接侵权的基本情况,笔者介绍了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概念、特征和类型,初步了解著作权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有什么不同,便于后文进一步深入展开;第二部分笔者介绍了什么是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首先对网络著作权的基础理论做了阐述,对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有什么特点,其次,笔者论述了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第三部分笔者阐述了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要问题,包括它的概念、分类、依据和来源,首先,指出承担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了分类。其次论述了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是如何产生的以及责任承担依据;第四部分是国外关于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立法规定,通过这章可以了解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规定,有利于借鉴和吸收其中符合我国国情的部分规定;第五部分则阐述了我国关于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存在的立法现状以及根据全文提出了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我国关于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规定还不够系统完善,应参考一些先进的理论和判例,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相关理论和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