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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具有普遍性、平等性,不可剥夺,更不能让与。选举权的保障程度既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又是判断一个法治社会和宪政国家的重要标准。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设立了诸多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然而,随着我国由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过渡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日益频繁,流动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我国政府采取了种种措施保护这些流动人口的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却忽视了流动人口政治权利的保障。加之,“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选举法存在的漏洞,致使流动选民实际上丧失了选举权。这种现状阻碍了我国民主化的进程,影响了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偏离了我们民主国家的性质。因此,我们应当关注这一社会问题,推动选举法的修改和完善,以切实地保障流动选民的选举权。本文拟对我国流动选民选举权保障制度进行研究,以期从制度层面上对如何保障我国流动选民的选举权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议。 本文围绕流动选民选举权保障制度这一中心议题进行研究,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四大部分,三万八千余字。 引言部分阐释了我国人口流动的原因、现状、特点和意义,分析了对流动选民选举权保障制度进行研究的重要性。 第一部分为流动选民选举权保障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从经济学、政治学不同角度去探悉保障流动选民选举权的必要性。作者首先阐明了人口流动对打破“城乡二元制结构”、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意义。然后,从民主、法治、宪政以及选举权的平等性、普遍性等方面来追寻建立流动选民选举权保障制度的理论依据。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必须切实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公民的选举权由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保障流动选民的选举权是法治原则在选举制度上的本质体现,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充分保障流动选民的选举权,不仅使他们能够维护自身利益、更好地投入到当地经济建设中去,而且还使他们逐步树立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以推动中国宪政国家的实现。普遍、平等、自由的选举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代议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而这种委托的形式就是普选制,可以说没有普选制就没有代议民主。当普选制得以实施、选举权得以保障时,民主程度相应地就提高了。在我国民主化进程中,扩大民主的范围,提高民主程度,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现政治文明,就应当保障流动选民的选举权。 第二部分为中国流动选民选举权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实践。本部分介绍了我国宪法、选举法和地方性法规有关流动选民选举权问题的规定;对村委会或居委会选举法实施细则和地方人大选举法实施细则关于外来人员选举权以及本地流出人员选举权的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我国选举法、刑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侵犯选举权行为的制裁性规定进行了探讨,概括了我国流动选民选举权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本部分还通过两个选举权诉讼案例对我国流动选民选举权保障制度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