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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胡锦涛总书记在美国耶鲁大学演讲时指出:“今天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2011年春天两会的召开,恰逢“十二五”规划进行时,幸福感也成为了这个春天的主旋律,无论媒体的焦点还是委员们的热点,都不约而同地锁定在一个词上:幸福。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其官方网站上登出了一个公告:《关于征集对幸福广东指标体系意见的启事》,以此方式向全社会征集对幸福广东指标体系的意见,成为我国第一个省级的幸福指标体系。可见,提高国民的幸福指数越来越成为党和政府关注的热点。必须指出的是,虽然许多学术大师把他们的一生都用在寻找如何实现幸福的方法上,但对于绝大多数法学家而言,他们大都不认为应该在法学领域对“幸福”进行研究,很少有法学家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对幸福这个问题进行论述。我国在立法中也并没有将幸福权作为人权的一种单独提出来。现阶段影响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幸福感的一个很大因素就是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缺失、保障性住房不足引发的“住房难”问题,这个问题严重阻碍了幸福权的实现。它的解决需要在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指导下完善我国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幸福权,提高国民的幸福指数。本文对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做了较多的研究,并以幸福权的保障为目的,以解决住房问题为切入点,探讨了在法学领域如何以马克思主义幸福观为指导完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以解决目前的“住房难”问题,保障幸福权这一基本人权的实现。 第一章中笔者指出幸福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提出幸福权法律保障的最好途径是不但将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宪法中明确、单独制定,还应将“幸福”作为各项法律制度建设的指导,在各项具体的制度建设中体现出来。幸福权的物质保障的实现途径就是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满足人们物质方面的各种需求。笔者提出了对幸福权法律和物质保障的重要意义:幸福权的法律和物质保障有助于其它各项人权的保障;幸福权的法律和物质保障能够赢得人权方面的国际话语权,形成包括幸福权在内的各项人权的顺利实现与良好国际舆论良性循环的局面。笔者指出幸福权及其法律和物质保障是贯穿全文的理念,对马克思主义幸福观进行深入研究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对幸福权保障的重要意义;为了体现将“幸福”作为各项法律制度建设的指导、在各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建设中将幸福权及其保障的理念贯穿其中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笔者展示了如何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建设中体现幸福权保障的理念。 第二章介绍了马克思主义幸福观与幸福权。在该章中笔者论述了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定义及内容。笔者将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归结为:幸福是人们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需求得到满足后产生的愉悦感。其中,需要和欲望是追求幸福的驱动力,劳动是幸福的源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结合是幸福的主要内容,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的统一是幸福观的核心,无私奉献是实现个人幸福的最终归宿,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高国民幸福指数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最终目标。笔者在该章的最后一节提出了对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研究而引发的幸福权之思考,阐述了自己对幸福权的见解:幸福权包括物质方面的权利和精神方面的权利,在保障幸福权的时候,要注意满足人们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需求;幸福权包括个人幸福权和社会幸福权,对于个人来讲,幸福权实现的最好途径是无私奉献,而对于社会来讲,幸福权的实现最终表现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维护、国民幸福指数不断提高;幸福权具有社会制约性,各国必须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国情的幸福权及其保障手段;对幸福权的保障手段应当随着需要的不断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 第三章介绍了幸福权与保障性住房及其法律制度建设的关系。该章首先提到保障性住房是幸福权的物质保障。笔者指出住房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幸福权的物质保障。保障性住房是能够满足人的尊严诉求的物质保障,是幸福权的保障。该章接下来阐述了满足幸福权的保障性住房的标准,认为保障性住房应当满足在数量上是“足够的”、在质量上是可靠的、选择的地点是恰当的、价格是合理的、人们获得的机会是均等的要求。本章最后介绍了我国保障性住房及其法律制度缺失导致幸福权保障不足的现状,阐述了政府两个文件将保障性住房义务推向市场给幸福权带来的不利影响,论述了我国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幸福权的影响。其中经济适用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供应不足、价格较高、保障对象失控、选址不当、退出机制不完善等。廉租住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立法层次不高、覆盖面较低、资金不足、发展不均衡、房源不足等。 第四章介绍了如何在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指导下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确保幸福权之实现。笔者首先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指导我国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对幸福权保障的意义,然后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的宏观思考,即政府应当承担起建设保障性住房及其法律制度建设的重任;建立完善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建立多层次的保障性住房体系;针对我国具体国情建立相应的保障性住房模式;建立有效的住房金融支持政策等。随后笔者对如何在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指导下完善我国的经济适用房法律制度和廉租住房法律制度提出了观点,旨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幸福权。其中,完善经济适用房法律制度的措施有:明确保障对象;完善项目选址制度;合理确定住房面积和价格;保证质量;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完善廉租住房法律制度的措施有:提高立法层次;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法律体系;注重发挥廉租住房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主力作用;确保资会;确保房源;扩大覆盖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