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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立法起源于英国,产生于19世纪30年代,其含义是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将本来属于自己立法权限范围内的立法事项授予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被授权机关在授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立法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需要法的规制,由于立法机关自身的缺陷和行政机关在某些领域的天然优势,授权行政机关立法已成为各国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为一种重要的治理国家的手段,中国的授权立法起步比较晚,其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十年文革之后,社会事业满目狼藉,百废待兴,法学领域也是一片空白,大量社会关系需要法律去规制、调整,但是十年文革造成人大立法人才短缺,在各种资源比较匮乏的情况下,由于专业化分工,人大代表兼职化等原因,又面临信息获取能力薄弱的局面,在此情况下,迫于无奈将立法权概括授予行政机关,在那个特殊的年代该做法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的出现对中国立法制度的完善、市场经济的保障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深入,我们在看到其积极作用的同时,更多的是要正视其弊端,行政机关在目前缺乏立法监督的情况下通过概括授权立法,趁机扩张权力,1985年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 本论文以1985年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授权立法决定为线索,通过对授权立法尤其是对概括授权立法概念的阐述、历史沿革的研究,使得在对概念有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分析概括授权立法出现的原因,其原因主要从三个方面切入,首先是从适应改革开放的制度规范供给不足入手;其次分析十年文革造成人大立法人才短缺的历史背景,从根源处找寻答案;最后,从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立法能力薄弱的现状入手探索概括授权的原因,通过对概括授权立法原因的深入分析,了解我国现阶段概括授权立法的现状,最终找出完善授权立法的对策,该对策主要是对概括授权原因的回应,从重塑立法信息能力、增加立法资源、完善司法审查、健全立法监督、严格行政执法五大方面控制、完善概括授权,尽量减少概括授权立法的数量或者规范概括授权立法的行为,以致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张的局面得到一定的限制,为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提供学理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