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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渊源来看,反倾销法与竞争法存在天然的联系,最初,反倾销法只是作为竞争法的扩展,主要针对掠夺性倾销行为而出现。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反倾销专门立法之后,则逐渐与竞争法相分离,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贸易保护功能也不断加强,从而沦为各国贸易保护的工具,阻碍了竞争与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首先,本文通过对反倾销法与竞争法之间互动关系的研究,发现二者在抑制掠夺性倾销和定价方面具有重叠性,甚至竞争法较之反倾销法有多方面的优势。并且,近些年,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扩张与发展,区域贸易协定如雨后春笋般逐年增加,其主要目标是消除区域内的贸易壁垒,实现贸易自由化。但是,区域贸易协定中保留反倾销措施似乎违反了这一目标,而GATT1994第24条的相关规定也十分模糊。因此,协调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法与竞争法具有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背景。接下来,通过对区域贸易协定中保留反倾销措施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反倾销措施是被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随后,在分析反倾销法利弊的基础上,明确了反倾销法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的优势在于,其充当了保护国内产业和缓解贸易逆差的“安全阀”的作用。但是,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反倾销法存在的唯一合理性依据——“掠夺性倾销”,由于其复杂而苛刻的条件,在现实中存在的困难性很大,并且其反竞争效应阻碍了竞争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鉴于竞争法较之反倾销法具备诸多优势,以及区域贸易协定内的反倾销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学者们在理论上提出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协调反倾销法与竞争法的两种方案,一种是用竞争法完全代替反倾销法,另一种则是用竞争原则完善反倾销法,当然,两种方案各有利弊,本文提出可以将两种方案结合起来,确立一个综合性的路径。实践中除欧盟等少数区域贸易协定,其他区域协定中或多或少都保留了反倾销法,并且得出结论,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法与竞争法的协调程度由区域一体化程度、内国竞争法传统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所决定。最后,分析了我国目前的现状,我国的区域贸易协定仍然处于浅度一体化阶段,其中的反倾销规则大多照搬WTO协定,而未做出具体修改和明确限制,并且,国内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也不够完善。因此,我国应该积极借鉴与学习他国的经验,确立不断加深区域一体化进程的目标,在区域贸易协定中严格限制和修改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完善我国的竞争法,并加强与港澳台地区自贸区的建立,最终在区域内设立统一的竞争法,从而彻底取消反倾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