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立法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和普遍性的社会规范产生于利益的冲突和调适之中,其基本功能在于实现多元利益冲突的权威性选择。在现代社会中,林林总总的权利主张让人们目不暇接,然而,这些权利主张的本质是一种利益诉求,并不是法定权利。立法者要在这些冲突的利益诉求中进行选择,把符合条件的利益诉求筛选出来,用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对权利主张进行选择的前提是要充分地认识未经选择的权利主张,本文从权利主张的基本内容入手,介绍了权利主张的概念,即权利主张是一种尚未法律化的利益诉求。权利主张的特征和类型也是认识研究对象本身非常重要的方面。社会上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权利主张对于立法者来说可能是模糊的、不清晰的,所以,需要对权利主张进行识别。在众多的权利主张中选择哪些权利主张上升为法定权利是权利主张的评价问题。在现代社会中,纷繁复杂的权利主张使立法者不得不在权利立法的过程中有一个标准,在一种权利主张要求上升为法定权利时,要进行方方面面的评价,诸如道德的评价、国际的评价、经济的评价、可行性的评价以及合法性的评价等等。只有经过这些评价的“考验”,权利主张才能上升为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