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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和公众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公民对环境主张的权利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成为法学界理论探讨的一个核心问题,但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公民环境权。虽然我国宪法中的个别条款从一些方面间接规定了隐含公民环境权的内容,但从宪法及相关法律上确认、保障公民环境权,对于完善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健全法律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非常严峻,一些地区水土流失、人口和土地的矛盾日益尖锐,对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巨大需求使得矿产资源过度开发,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跃上了一个新阶段,“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和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意识的加强赋予了环境保护更多的内涵。随着环境时代的到来,传统宪法面临新理论的挑战,以人类社会繁荣和自然环境和谐发展为价值取向的“生态主义”进入法律理论界。应否将环境权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位阶以及如何科学构架公民环境权,在民主法治进程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也是开展“绿色文明”的法律基石。由于学术和学科的交叉,公民环境权理论问题成为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需要融合多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方法才能找到问题的症结和答案。很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学科出发,对环境权问题做出了阐释和研究,有的从环境法的政府行政职能角度,有的从民法财产权保护的视角,有的从人权保护的出发点都对环境权做了理论探讨和研究。但是仅仅依靠传统法学手段的研究方法,例如将环境权纳入传统民事权利体系的环境权私权化的研究方法,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远远不能满足环境权未来发展的需要,因为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以及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必须解决的未来世代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环境权在立法、司法以及理论上存在的诸多争议,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仅将环境权视为一种私权,且试图仅在民法和行政法的体系中完成它的确立、保护和救济制度,在法律实践领域屡屡碰壁,引起我们对环境权入宪必要性的反思。随着环境权入宪成为一种世界趋势,环境权宪法化、具体化、公民权化的道路将成为必然。一项没有正确定位、确定内容,难以准确把握、缺乏可操作性的权利,是无法获得保障从而难以实现的。在我国环境权理论界,不少学者是从环境权的立法宗旨、国家保护环境的责任条款以及民事权利条款里挖掘其精神,却忽视了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位阶。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欲确保公民环境权的根本落实,惟有从宪法中寻求依据。我国政府对环境问题日益重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提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因此宪法对这一重大决策也应做出积极回应。在宪法中确认环境权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且使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具体化,不仅可以丰富和发展公民的基本权利,符合国际人权发展的趋势,而且能为公民环境权受到侵害时获得法律救济提供理论支撑和宪法依据。另外,还可以使我国的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真正得到切实保障。本文首先从环境问题成为公众日益关注的话题开始着手,在了解前辈学者对环境权理论研究成果和我国法学界对环境权的研究现状、各种相关学说的优缺点和我国环境实践困境的基础上,探讨公民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比较研究各国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规定内容和方式,从而对公民环境权的生成原理、体系架构和具体内容进行详细的探讨,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入宪方式,从而对我国的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和环境保护做出有效的监督和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