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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却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致使生态环境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恶化,由环境污染导致的一系列侵权问题也随之出现。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主体人身上和财产上的损害结果是不可估量的,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2009年我国颁布了《侵权责任法》,其中对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是我国对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问题上的一大飞跃,使一些法律解释和规定正式纳入法律层面。但是,关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问题的规定还尚有不足之处,本文通过研究与学习我国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发展与现状,以及对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探究,已达到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问题研究提出更有效地建议。本文一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问题的基础性理论进行探讨,关于环境侵权的概念一直是法学界争议的问题之一,诸多学者也对这个概念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本文从广义说和狭义说两个角度对这个问题加以研究,环境侵权的成因具备三个要件即实施了侵权行为、侵害客体和媒介。现如今,环境侵权的方式多种多样,通过空气、水流、土地等多种媒介进行污染,同时还出现了光污染、噪音污染和辐射污染等等新型方式,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同,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第二部分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四个方面讨论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方式,其中包括以精神损害赔偿对环境污染受害人进行补偿的方式,在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至此,我国才真正有了一部法律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不能以“不法性”作为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基于正常的目的而进行的,该行为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价值性。第三部分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故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过失相抵等等进行探讨,分析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理论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通过比较举证责任倒置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间的关系来更进一步证明举证责任倒置在我国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行为中适用的合理性和优越性。第四部分笔者对我国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进行了阐述,并对该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适当的评价,基于我国环境污染致人损还民事责任制度发展的现状和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设想,比如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和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对救济制度的完善的宗旨就是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惩治环境污染行为,切实维护公民的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