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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加害人向被害人基于其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为核心的交通肇事刑事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学者的态度迥然:反对者认为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与刑罚的平等性;支持者认为其是恢复性司法理念下刑罚价值观的转型。笔者认为,这一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产物,但是学者对其研究仍停留在中外法条僵硬的比较上,同时,并没有正视我国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形式渊源——高法解释[2000]33号及其出台的法制背景,而以国外适用案件类型断然推论这一制度的在我国刑法上的适用空间是不严谨的。本文通过理论规范研究与历史分析研究等方法,通过深度透析交通肇事刑事损害赔偿制度出现的司法背景与法制环境,紧紧围绕我国刑事法制现实需要以及交通肇事犯罪特征下国家刑罚权的理性,在被害人保护以及肇事者自我救赎机会的获取上,提出这一制度具有其合理性且能够为刑民交叉案件提供可行的责任承担模式,并尝试回应批驳其违背刑罚平等正义理念的呼声。本文具体结构如下:首先,提炼争议焦点,提出自己的立场。国内学者持否定、肯定及折中三种观点,争议焦点在赔偿机制是否能运用于刑事责任的实现过程。笔者认为应肯定这一制度,其在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下,以修复责任路径充实了我国刑事责任体系。其次,为这一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提出理性依据。它的出现遵循了交通肇事犯罪责任落实的法制背景;其价值取向在于针对特定犯罪,以被害人保护和行为人积极恢复被其危害的社会秩序之维度,弥合刑事立法的初衷与司法实效的落差;它折射着刑法的谦抑性以及恢复性司法理念;学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应该正视交通肇事案件本身的特征;对西方经验的借鉴应该充分了解制度背后的刑法规范与社会内在认同力的调和性,不能盲目比对法条的字面相似性。第三,尝试为这一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行建议。这一制度要满足《解释》的条件;在赔偿过程中司法机关、肇事者、被害人角色应该明确;可以尝试引入赔偿金定期支付模式以及行政责任下的限制驾驶的资格罚,化解贫富者的不同境遇。最后,以事实—价值—逻辑的视野,进一步解答人们对这一制度下平等与正义失位的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