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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都是确定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因此如何处理规章制度立法中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就成为目前的关键。文章包括导言和结尾共五个部分。每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导言部分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劳动纪律这几个相互关联的概念区分界定引入,接着指出由于目前规章制度的立法工作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导致现行中央立法对该问题缺乏明确的统一规定,加上地方立法的参差不齐,使得在一些基本问题的规定上仍存有混乱。紧接着,开宗明义地指出,引起混乱的实质在于目前理论界缺乏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性质的准确定位,强调必须要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性质进行清晰的理论界定。为了澄清这些混乱,结合各国现行的立法制定模式,本文第一章展开了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性质的争鸣探讨,依次对属于契约规范说的纯粹契约说、事实上习惯说和劳动合同附件说,属于法律规范说的经营权说、习惯法说和授权法说,以及其余的根据二分说和集体合意说逐个进行了介绍、分析和反驳。在此基础上第二章提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性质之我见,即认为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应采劳动力支配权转移说,指出规章制度的效力渊源于劳动者对劳动力支配权让渡的承诺,认识劳动力支配权让渡承诺的重要性,也就对于规章制度有了基本定位。由于劳动力支配权让渡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实现的,因此规章制度效力来源于劳动契约。并进一步提出劳动力支配权让渡形式有两种形式即具体性承诺与概括性承诺,两者在承诺形成的阶段和领域、表现形式、对员工的影响以及效力方面都存在差别,但在社会法的倾斜立法模式下也存在一定的联系。接着,笔者以劳动力支配权转移说为支点,反观上述各种学说,并对之进行了更深入的剖析和反思。第三章在前一章分析的基础上,以"劳动力支配权转移说"的观点和内涵为统辖,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进程当中一些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内容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公示、劳动者的参与程度、行政审查等制定程序问题;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关系问题;以及规章制度之不利变更效力问题等。通过上述一系列探讨,对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做出较为一致的回答,也澄清了一些混乱。最后,结语部分总结和重申了文章的核心观点,以期可以对我国当前制定《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有关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提供些许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