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兼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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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是最容易侵犯人权、也是最容易忽视人权保障的领域之一,国内许多学者非常注重这方面的研究,对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做出了贡献。通过对比研究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国际社会的相关法律,可以看到我国法律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容,实行疑罪从无;犯罪嫌疑人拥有辩护权外,并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帮助及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规范了强制措施,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控辩式审判方式具有更为明显的个人主义特征。对比国际社会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诸多的诉讼权利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刑事诉讼立法原则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尚未完全确立;侦查阶段仍存在刑讯逼供、证据收集片面性、强制措施的运用不够慎重、存在超期羁押等现象;审判阶段仍然存在“审““判”分离、“先定后审”、证人出庭制度不完善等现象;仍然存在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以及律师行使辩护缺乏豁免权的保障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做了多方面的改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在刑诉法修改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完善了侦查措施、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完善了审判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完善了卷宗移送制度、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量刑问题、第二审程序等作了修改。尽管这次修订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进步,甚至被有关专家誉为“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再次飞跃”,但是,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权保障制度仍有完善的空间:刑事辩护制度还应当更加完善,应当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议设置惩戒制度,必须让实施严重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非法搜查行为的侦查人员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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