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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是我国消费者诸多法定权利中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它的实施情况如何不仅仅关系到消费者对于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相关信息的知悉情况,而且还影响到消费者其它合法权益的实现程度。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特别是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年制定之时的立法基础,与当下中国的实践已经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现象。因此,如何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就显得尤为重要。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重大意义绝不局限于利益受损的单个消费者,而是关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的重大问题。本文在对于消费者知情权问题的产生原因、含义、内容、特征以及借鉴域外经验的重大现实意义等问题进行阐述之后,提出了我国当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法律制度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其一是经营者拒不履行依法标明其所提供商品真实成分的法定义务;其二是经营者通过数字游戏或者炒作概念等手段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其三是经营者以置之不理或者模糊回答对付消费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其四是经营者通过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手段诱使消费者受骗上当;其五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之中对消费者实施欺诈。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六个方面:其一是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规定有瑕疵;其二是我国行政机关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之中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有瑕疵;其三是我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工作的失职;其四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普遍存在严重不足;其五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体制不发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其六是社会第三方组织不完善使得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作用受限。在对于我国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法律制度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之后,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从实体法角度出发,其一是建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五)明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其二是克服民法侵权制度不足,建立经济法实质公平机制;其三是修改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四是完善社会第三方组织认证制度,制定中国特色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制度。从程序法角度而言,其一是完善现行法律已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其二是建立现行法律上未规定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