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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是我国土地二元所有制下的重要建设用地之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是关系实现土地所有权平等与集约建设用地的关键问题。按市场化要求配置土地资源,盘活集体建设用地,使之入市流转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和改革的必要可行方式。然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相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研究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不能满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践创新所提出的制度供给需求,因此,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研究,其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本部分主要是阐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对当前国内外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界定本文的研究范围和研究对象,以及对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主要创新点和不足做出概括说明。第二部分,问题的提出。本部分分别从规范和现实出发,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规范角度出发,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涉及了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问题,但基本持谨慎和保留的态度,且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存在较多漏洞。从社会现实的角度看,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时间早于国有土地市场,尽管法律法规明文限制,政府也通过行政措施和经济手段严加管制,但私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还是普遍存在,并呈现出总量大、流转形式多样化、自发化且复杂化等特点。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隐形流转中,权利缺乏保障,管理难度大,危及土地利用与管理的正常秩序。加之缺乏合理的流转收益分配机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发育也不充分,市场机制不健全,这些问题都不利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序、健康流转。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梳理,本部分进而从中归结出本文论述的中心问题,即目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实质就是利益失衡,而法律规制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建立一种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三部分:集体建设用地法律规制的核心—利益冲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涉及了多个利益主体,各主体都希望能得到自己期望的经济利益,倘若各主体期望的经济利益点相同,相互争夺流转权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该部分共分为两节。第一节主要论述了现行法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元利益冲突。主要包括集体组织和集体成员间的利益冲突、集体组织和政府间的利益冲突,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各方与土地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冲突。利益瓶颈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的主要制约因素,如何解决利益失衡的问题成为了影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的重要因素。第二节则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探讨了对平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各方利益做出的探索。首先进行了转权让利、保权分利和土地股份合作制三种理论探索,其次通过实践试点,分析对比了安徽芜湖模式、广东南海模式以及江苏昆山模式三种不同的模式,并总结出经验教训。在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要因地制宜,同当地的实际发展情况相结合,将当地的经济条件、集体建设用地储量等相结合综合考虑。第四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多元主体的利益衡平机制。该部分共分为三节。第一节论述了对利益冲突和利益衡平的理解,并阐释了利益衡平理论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价值。利益衡平理论在承认利益多重性的前提下,调整不同的利益关系,达到一种衡平状态。在立法上通过建立健全利益衡平机制,法律规制的原则等在宏观上防范利益冲突。司法方面通过建立救济机制,从微观上对具体的利益冲突进行衡平,使之达到一种得大于失的状态。第二节着重分析了利益衡平理论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必然性和可行性。利益衡平理论应用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具有极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该节从法律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了其可操作性。随后从法学和经济学角度,分析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也具有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经济学基础。第三节围绕利益衡平机制,兼论了法律规制的原则。认为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元主体利益衡平机制应与基本指导的原则一致。在我国特定现实情形下,将依法流转作为法律规制的原则有其必要性,坚持平等自愿原则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而等价有偿是一项私法原则,要求主体双方按照价值规律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城乡土地二元体制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土地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和社会的发展,这一体制带来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解决的关键在于建立统一的土地市场,实现土地市场的同地、同权、同价。让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的权益,让农民分享土地流转所得的收益。通过法律规制对相关利益进行分析和考量,实现不同利益主体的地位平等和获得利益的机会平等,兼顾各方利益,在各原则指导下,达到利益衡平。第五部分:多元利益衡平的制度安排。该部分重点围绕还权赋能进行制度安排。本文认为明确产权,确定所有权主体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有序流转的前提条件。主张将村民小组确定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以社团法人的组织形式享有土地产权,同时赋予农民成员以主体资格,从而将集体组织和农民成员间的身份关系和经济关系转为法律上的权利、责任与义务的关系,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关系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内。通过各种措施构建城乡统一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同时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及管理机制。通过一系列还权赋能的制度安排,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主体进行利益衡平。再者,国家作为非市场交易的主体,也应该有效发挥其功能,在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和税收调节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本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利益平衡角度为切入点,希冀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发展做出一点努力,但因能力所限,在关于各利益主体直接涉及的利益冲突以及进行利益衡平的制度安排设计方面的论述还有待进一步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