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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与主板相对,是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企业(主要是高新企业)提供融资途径的另类投资市场。创业板的上市标准低于主板市场,不注重发行人当下的公司业绩,而偏重于其创新性和成长性,充当了中小企业的良好融资平台,但同时也为投资者和市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如何应对创业板“低门槛”带来的风险、进一步加强创业板上市准入的监管是创业板能否稳健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保荐人制度作为创业板上市准入制度中颇具特色的制度安排,是“对所推荐的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质量和所做承诺提供持续训示、督促、辅导、和信用担保的制度”1,它一方面通过对发行人进行上市辅导和持续督导,能够有效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另一方面,作为监管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桥梁,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进行积极地沟通,能够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监管组织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从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力。本文重点论述了保荐人制度在各国创业板市场的运作,分析其在创业板上市准入监管中发挥的作用,以期探讨创业板上市准入监管的强化,最终落脚于中国保荐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述保荐人制度对创业板上市准入监管的必要性进行论述。从创业板的概念、特点和发展情况引入,分析创业板上市准入的风险及其特征,表明创业板上市准入风险的根源在于宽松的上市标准,而引入保荐人制度的作用正在于降低“低门槛”带来的风险,强化创业板“入口处”的审核。简述了保荐人制度的基本概念、保荐人的业务与责任,进而分析了保荐人制度对创业板上市准入监管的基本作用。第二部分:论述了保荐人制度的构建背景,即创业板上市准入监管的基本模式。创业板上市准入监管的模式基本分为:他律核准制和自律注册制。该部分分为两条线索论述,一是对创业板上市准入监管模式的论述,一是对创业板上市审核体制的阐述。本部分分别论述了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和他律主导型监管模式的监管理念,并以中国内地、美国、英国、香港地区为例对不同监管模式下的法律制度安排进行了简述;另外浅析了发行审核制度的两种基本体制——注册制和核准制,对不同体制的要素和代表制度进行了简述,用以说明保荐人制度的构建背景及在不同监管模式中体现的价值。第三部分:通过对英国、香港地区保荐人制度的分析,进一步探讨保荐人制度对创业板上市准入的监管作用。本部分主要介绍了英国和香港地区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英国AIM和香港地区GEM的保荐人制度比较完备,英国的保荐人制度充分体现保荐人制度在自律注册制监管体制下发挥的作用,而香港地区的保荐人制度则体现了保荐人制度在自律注册制和他律核准制结合下的监管体制中发挥的作用,基本全面地展现了保荐人制度的特点和作用。而后研究中国大陆地区创业板保荐人制度的构建,对中国大陆地区创业板保荐人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总之,全文以创业板上市准入的风险入手,以保荐人制度为出发点和论述重点,探讨创业板上市准入的监管,最后通过保荐人制度的国际比较,落脚于中国创业板保荐人制度的完善,强化中国创业板上市准入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