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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是一个比较法上的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发展还不完善,目前国内学界关于此问题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本文拟借鉴对我国影响颇深的德国法,以德国模式为参考,立足于现行法,探讨我国法律框架内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保护模式。 本研究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概述,主要从其概念界定、特征及类型三个方面进行阐释,进一步厘清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内涵及外延,从而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界定。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德国侵权法的一般救济和特别措施的采用两个方面的内容,通过对德国模式下关于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救济的研究,为我国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提供宝贵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首先梳理了目前我国现行法上关于纯粹经济损失保护的法律规范,然后列举了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以对我国目前关于该问题的保护有一个大致的认识。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纯粹经济损失保护的理论基础,即以权利与利益区分保护为前提,具体又从德国法上的权利与利益区分理论和我国对纯粹经济损失通过“利益”保护的可行性两个方面进行论证。第五部分则设专章介绍和分析了在我国对于纯粹经济损失限缩保护的考量因素,以实现在我国现行法上保护纯粹经济损失的同时兼顾人们行为自由之双重价值。第六部分为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处理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建议,以期通过四层次保护模式的构建实现在我国对于纯粹经济损失限缩保护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