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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之间的投资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自然而然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解决机制也是这个战略实现的重要部分。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在各自的BIT或者自由贸易协定中约定ICSID管辖。ICSID在关于监管措施、公共利益、国家征收、补偿等方面,没有办法让东道国得到满意的裁决。《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是欧盟和美国正在磋商的条约,虽然目前尚未完成,但是在其中提出建立一个投资仲裁院制度来专门解决投资章节下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稿。这个建议稿目前正在协商中,是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一个有意义的尝试。本文的第一部分是介绍目前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主要问题以及TTIP中投资仲裁院制度的介绍。欧盟这次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稿中,提出了投资仲裁院制度,没有规定用尽当地救济,而是在该协定下给予投资者直接申请仲裁的权利。第二部分是就TTIP投资仲裁院的仲裁员独立性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欧盟参考国际法院建立了高标准的独立性制度,同时要求仲裁员拥有一定国际公法的背景,以便作出中立公平的仲裁裁决.第三部分讨论TTIP投资仲裁院中的上诉制度。上诉制度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讨论已久,TTIP投资仲裁院的上诉制度是参照着WTO的上诉机制建立的。这个上诉制度的内容和WTO的上诉机制有一定的区别,需要讨论区别产生的原因以及其还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讨论第三方资助仲裁的相关内容。第三方资助仲裁是国际投资领域关注的新话题,讨论其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相关的应对措施。第五部分是综上分析对我国目前国际仲裁方向的启发。研究该投资仲裁院制度是我国在投资仲裁领域的必要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