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群众财产性收入的意义与路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视角

来源 :苏州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z_851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论断内涵丰富,意蕴深远。论文在界定“群众”、“财产”、“财产性收入”概念的基础上,描述了我国居民持有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分析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论断的经济背景,指出了让劳动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首先,让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是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逻辑结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要观点;其次,让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对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再次,让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推进共同富裕;最后,让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同时,让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对于当前我国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内需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文主要运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依次从增加劳动者报酬;拓宽就业渠道增加群众收入;拓宽投资渠道为群众财产保值增值提供市场条件等方面,探讨了增加群众财产性收入的路径,提出了促进群众持续增收的政策建议。
其他文献
2015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四五改革纲要”)中强调,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裁判文书
人们日常生活行为,如商品销售行为、金融服务行为、网络服务行为等,往往被犯罪者所利用,客观上促进了正犯侵害法益结果的发生,然而这些行为本身都是无害的、不被法律所禁止的
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私权,已不可避免地成为了现代社会政府转型而由此带来的普遍现象。“有损害必有赔偿,有侵权必有救济”,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逐步将国家赔偿纳入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