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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与国际社会的不断接轨,西方各种文化思想对我国的影响不断深入,传统的道德观念已经动摇。在婚姻领域:姘居;婚外情;第三者插足;乃至重婚等现象都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不断增多不但危害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并且侵害了合法婚姻中正当的夫妻关系,是对神圣婚姻的一种亵渎。然而我国法律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责任承担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制度的不完善,不能满足人们现实生活中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要求,于是就出现了“忠实协议”,“空床费”,“状告第三者”等诸多寻求解决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之责任承担的方式。纵观各种方式,可以将其总体划分为合同法责任承担方式与侵权法责任承担方式。两种责任承担方式都有自己的优势:如合同法责任方式灵活具体,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侵权法责任方式则可以将第三者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在内。但两种责任方式也都有其不足之处,通过对两种责任方式的比较发现侵权法责任方式更为适合我国国情,能够更好的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在侵权法责任的具体实施中可以解决目前我国法律中遗漏的关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中夫妻双方责任的承担与第三者责任的承担问题。尤其是在夫妻双方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只有采取侵权法责任方式才能保证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这也侵权法责任承担方式应当成为我国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应然选择的原因所在。